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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的7项减税措施已下四程:创投企业和天
TPSZSMART按:点赞财政部及税务总局,截止5月17日,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的7项减税措施已经有四项正式落地:1、企业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以外,理解具体可以参考《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2、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3、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4、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TPSZSMART预期针对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问题税总还会出台相关的具体操作性规定,而且特别提醒亲们关注的是:这一政策是针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而会计和税收的处理时存在差异的,具体应该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及其实务指南进行税会差异的处理并做好备查账。
序号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具体落地政策核心内容过往政策及衔接
1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2018年5月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1、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2、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中国财税浪子注:此前的规定是企业新购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允许其实行加速折旧办法,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等待落地中国财税浪子注:此前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优惠的上限是50万,这次大幅度提升到100万,但是新闻通稿没有使用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术语,代之以小微企业,暂时不知道小型微利企业这个概念是否会有所调整,但依据税收法定原则,如果不修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应该不会修改。
3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
等待落地中国财税浪子注:此前委托境外研发不允许加计扣除。企业委托境外机构研发或者在境外设立研发基地机会增加。
4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等待落地中国财税浪子注:此前没有特殊规定,都是5年。
5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至8%。2018年5月7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1、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中国财税浪子注:此前仅是部分企业适用8%。但是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希望这次能够顺势将教育培训费用这个不合理的概念修改过来。
6从5月1日起,将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2018年5月3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中国财税浪子注:注意是针对新设立企业。
7将目前在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一、税收政策内容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相关政策条件
(一)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二)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序号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具体落地政策核心内容过往政策及衔接
1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2018年5月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1、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2、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中国财税浪子注:此前的规定是企业新购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允许其实行加速折旧办法,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等待落地中国财税浪子注:此前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优惠的上限是50万,这次大幅度提升到100万,但是新闻通稿没有使用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术语,代之以小微企业,暂时不知道小型微利企业这个概念是否会有所调整,但依据税收法定原则,如果不修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应该不会修改。
3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
等待落地中国财税浪子注:此前委托境外研发不允许加计扣除。企业委托境外机构研发或者在境外设立研发基地机会增加。
4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等待落地中国财税浪子注:此前没有特殊规定,都是5年。
5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至8%。2018年5月7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1、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中国财税浪子注:此前仅是部分企业适用8%。但是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希望这次能够顺势将教育培训费用这个不合理的概念修改过来。
6从5月1日起,将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2018年5月3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中国财税浪子注:注意是针对新设立企业。
7将目前在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一、税收政策内容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相关政策条件
(一)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二)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