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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怎样处理税务争议问题

  作为企业有没有想过这个问题,如果与税务机关打官司,会出现什么状况?相信很多企业都会说:打输了,还好;打赢了可能一把赢把把输!说得也有道理,因为企业以后还要和税务机关打打打交道,要思虑周全呀。可是,还是有企业对于税务部门的处理意见不服,上诉,大家猜最后的结果是如何?
  2013年7月15日(立案)
  南通新景置业有限公司系南通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新景公司),经营范围有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房地产开发。收到来自南通地税局稽查局制作的《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地税部门认为新景公司税负较低,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九条的规定,立案检查。
  2013年7月17日(开出处理书)
  南通地税局稽查局作出并向新景公司送达通地税稽检通一(2013)25007号《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新景公司自2013年7月15日起对其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当天,南通地税局稽查局向新景公司送达了《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了新景公司的账簿资料,后南通地税局作出通地税处[2014]2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
  随后,新景公司不服,向省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5年7月27日(上级主管撤销相关处理)
  省地税局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决定撤销通地税处[2014]2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
  2015年9月2日(重新核对)
  南通地税局稽查局向新景公司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将税收稽查的《检查发现问题清单》送达新景公司,要求新景公司将核对情况予以反聩。
  2015年9月8~9日(讨论)
  新景公司作出书面陈述意见;同日,南通地税局稽查局经审理后,将新景公司税案作为重大税务案件提请南通地税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次日,南通地税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作出审理意见书。
  2015年12月23日(再发出处理书)
  南通地税局作出并向新景公司送达通地税处[2015]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对新景公司追缴及补征税费合计20189508.54元,加收滞纳金307965.45元。
  景公司不服,向省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6年5月17日(上诉)
  苏地税复决字[2016]2号《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税务处理决定书》。新景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一审及二审法院均判决税务机关败诉。
  说来说去,这《税务处理决定书》南通地税局有没有权利发出?
  新景公司观点:主体不明
  涉案《税务处理决定书》出具的主体应当是南通地税局稽查局而非南通地税局,主体不适格,属于重大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PK
  税务部门观点:部门职责不存在混淆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对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划分只是税务机关内部的工作指引,稽查局要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工作,由税务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无不当。
  依据:
  稽查局现行职责是稽查业务管理、税务检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凡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账证检查或调查取证,并对其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执法活动,仍由稽查局负责。另外,对于重大税务案件由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稽查局按照审理委员会的审理意见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加盖稽查局印章后送达执行。
  PK
  法院观点:部门职责未划清导致误区
  南通地税局将新景公司所涉税务案件作为重大税务案件进行审理,应当适用修订后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由南通地税局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故应撤销南通地税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撤销省地税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
  依据:
  1、本案中南通地税局混淆其与稽查局的职责,其做法违反法律程序,超越法定职权,因此南通地税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省地税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理应被撤销。
  同时,税务机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
  2、《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不是税务机关的内部工作指引,对纳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会产生实质的影响。程序合法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基础,程序正义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是实体正义实现的基础,税务机关程序违法,所作的税务处理决定应该被撤销。本案中南通地税局错误适用法律,违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超越法定职权,其所做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依法应该被撤销。
  ★税务机关未划分清楚与稽查局的职责,超越法定职权。
  建议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基本原则,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政府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从以上案例中,我们应该看到,作为企业在解释税务局质疑的业务时,一定要注意结合该业务的有关法律条文来说明,按规定办事,从税局文件中找到说法。同时,保护自己手上的证据,也要妥善保管各种单据、凭证、合同等等,用正确的态度去处理相关的税务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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