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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经营周期中不同阶段的13个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截至2017年7月,我国针对创业就业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陆续推出了83项税收优惠措施,尤其是2013年以来,新出台了73项税收优惠,覆盖企业整个生命周期。本期小编以某软件企业A公司为例,对经营周期中不同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讲解(分析以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为准),以供大家学习参考~
案例
A公司是一家2017年1月成立的软件企业,公司资产总额500万元,从业人数50人,主营项目为自行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符合享受“新办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相关条件。
公司成立初期未向税务部门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按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进行税务处理,公司2017年每月取得软件产品不含税销售收入2.5万元,年度应纳税所得税20万元。
解读
一、问:2017年度A公司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按照A公司2017年生产经营情况,增值税方面,A公司2017年可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该公司每月取得的软件产品不含税销售收入2.5万元可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A公司2017年可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或“新办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以及“新办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这三项优惠政策的优惠内容是什么?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优惠内容是“2017年12月31日前,月销售额未达到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单位和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优惠内容是“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办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优惠内容是“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考虑到就2017年度而言,A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选择享受“新办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大于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因此A公司可优先选择享受“新办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三、问: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和“新办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两项优惠政策的条件有哪些?
答: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政策需满足以下条件:此优惠政策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享受“新办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需满足以下条件:(对照财税〔2016〕49号文要求)
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①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②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③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④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⑤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⑥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⑦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问:A公司2017年享受税收优惠金额如何计算?
答:A公司2017年减免增值税税额=2.5*12*3%=0.9(万元)
A公司2017年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额=20*25%=5(万元)
因此,A公司2017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可减免税款=0.9+5=5.9万元。
A公司于2019年1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2019年取得自行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不含税销售收入1000万元(假设除软件外无其他销售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170万元,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50万元,同期发生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10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2019年未进行加计扣除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无其他需要调整事项),当年符合享受“新办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相关条件。
五、问:2019年度A公司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按照A公司2019年生产经营情况,增值税方面,A公司2019年可享受“软件产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方面,A公司2019年可同时享受“新办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减半”优惠政策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六、问:“软件产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优惠政策的优惠内容是什么?
答:“软件产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优惠内容是“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享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优惠内容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
1.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2.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七、问:享受“软件产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条件有哪些?
案例
A公司是一家2017年1月成立的软件企业,公司资产总额500万元,从业人数50人,主营项目为自行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符合享受“新办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相关条件。
公司成立初期未向税务部门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按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进行税务处理,公司2017年每月取得软件产品不含税销售收入2.5万元,年度应纳税所得税20万元。
解读
一、问:2017年度A公司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按照A公司2017年生产经营情况,增值税方面,A公司2017年可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该公司每月取得的软件产品不含税销售收入2.5万元可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A公司2017年可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或“新办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以及“新办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这三项优惠政策的优惠内容是什么?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优惠内容是“2017年12月31日前,月销售额未达到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单位和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优惠内容是“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办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优惠内容是“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考虑到就2017年度而言,A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选择享受“新办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大于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因此A公司可优先选择享受“新办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三、问: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和“新办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两项优惠政策的条件有哪些?
答: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政策需满足以下条件:此优惠政策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享受“新办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需满足以下条件:(对照财税〔2016〕49号文要求)
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①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②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③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④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⑤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⑥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⑦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问:A公司2017年享受税收优惠金额如何计算?
答:A公司2017年减免增值税税额=2.5*12*3%=0.9(万元)
A公司2017年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额=20*25%=5(万元)
因此,A公司2017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可减免税款=0.9+5=5.9万元。
A公司于2019年1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2019年取得自行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不含税销售收入1000万元(假设除软件外无其他销售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170万元,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50万元,同期发生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10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2019年未进行加计扣除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无其他需要调整事项),当年符合享受“新办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相关条件。
五、问:2019年度A公司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按照A公司2019年生产经营情况,增值税方面,A公司2019年可享受“软件产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方面,A公司2019年可同时享受“新办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减半”优惠政策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六、问:“软件产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优惠政策的优惠内容是什么?
答:“软件产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优惠内容是“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享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优惠内容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
1.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2.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七、问:享受“软件产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条件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