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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税是由原股东承担还是受让股东承担
一、案情简介
2013年2月19日,海南省地税第一稽查局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对三强公司立案。
海南省地税第一稽查局依法经过立案、调查、审查、听证等一系列税务稽查程序,于2015年7月21日向三强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三强公司没有在指定期限内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也没有提供担保,或行政复议,因此《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5年8月11日及2015年12月3日,海南省地税第一稽查局先后两次向三强公司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催促三强公司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但三强公司始终不予缴纳。海南省地税局第一稽查局通过合法程序对三强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保全和强制执行。
三强公司于是向法院起诉,认为其公司股权结构已经发生变化,并且于2015年1月7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由于上述欠税均是原股东所欠,理应由原股东承担,现在新股东正在与原股东协商解决缴纳欠税问题事宜,待股东之间协商好之后,三强公司再向海南省地税局第一稽查局缴纳。因此请求法院撤销省地税局第一稽查局的强制执行行为。
二、法院审理意见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经审理都认为:公司股东变更是公司内部事宜,不能对外产生对抗效力,在公司主体不变的情况下,对外欠款仍应由公司承担,三强公司才是纳税主体,应依法承担纳税义务,三强公司所欠税款应由原股东承担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所以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不支持三强公司的诉请。
三、明税观察
本案的纳税人是三强公司,三强公司是《税收征收管理法》所规定的法定纳税人,同时也是本案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同时规定了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即使本案是由原股东来承担,也应当先由公司缴纳税款后,再由原股东和新股东另外协商,而且原股东和新股东之间的协商只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对外不产生效力,不能以内部协议对抗税务机关等其他人。
因此在股权转让中受让人一定要注意目标公司是否有欠税事宜,如果有要提前和原股东协商确定解决之法,切不可等到税务机关强制执行时大乱手脚。
2013年2月19日,海南省地税第一稽查局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对三强公司立案。
海南省地税第一稽查局依法经过立案、调查、审查、听证等一系列税务稽查程序,于2015年7月21日向三强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三强公司没有在指定期限内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也没有提供担保,或行政复议,因此《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5年8月11日及2015年12月3日,海南省地税第一稽查局先后两次向三强公司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催促三强公司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但三强公司始终不予缴纳。海南省地税局第一稽查局通过合法程序对三强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保全和强制执行。
三强公司于是向法院起诉,认为其公司股权结构已经发生变化,并且于2015年1月7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由于上述欠税均是原股东所欠,理应由原股东承担,现在新股东正在与原股东协商解决缴纳欠税问题事宜,待股东之间协商好之后,三强公司再向海南省地税局第一稽查局缴纳。因此请求法院撤销省地税局第一稽查局的强制执行行为。
二、法院审理意见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经审理都认为:公司股东变更是公司内部事宜,不能对外产生对抗效力,在公司主体不变的情况下,对外欠款仍应由公司承担,三强公司才是纳税主体,应依法承担纳税义务,三强公司所欠税款应由原股东承担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所以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不支持三强公司的诉请。
三、明税观察
本案的纳税人是三强公司,三强公司是《税收征收管理法》所规定的法定纳税人,同时也是本案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同时规定了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即使本案是由原股东来承担,也应当先由公司缴纳税款后,再由原股东和新股东另外协商,而且原股东和新股东之间的协商只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对外不产生效力,不能以内部协议对抗税务机关等其他人。
因此在股权转让中受让人一定要注意目标公司是否有欠税事宜,如果有要提前和原股东协商确定解决之法,切不可等到税务机关强制执行时大乱手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