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退税新政策问答集锦——生产企业篇

不久前,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规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国内生产企业集中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以下称代办退税),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敝号从2017年10月23日起连载《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退税新政策每日一问一答》,11月8日辑录有关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政策问答,形成《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退税新政策问答集锦?生产企业篇》,今作补充完善,以飨读者!

1.问:什么是“先征后退税”办法?
答:“先征后退税”办法是生产企业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实行的出口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对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然后由受其委托的综服企业,按“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向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办退税。
应纳税额=当期内销(包括视同内销)销售额×适用的征税税率+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适用的征税税率—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应退税额=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

2.问:可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及其出口的货物,应同时符合哪些条件?
答:可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及其出口的货物,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
(二)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三)生产企业已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出口合同;
(四)生产企业已与综服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由综服企业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五)生产企业已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

3.问:生产企业出口的委外加工和外购货物是否可以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
答:生产企业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范围仅限于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及视同自产货物。如果生产企业出口的委外加工货物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年39号)附件4所列条件,视为自产货物的,则可以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除符合视同自产货物条件的,不可以委托代办退税。

4.问:流通企业、外贸公司、外贸SOHO等第三人获取外贸订单后,下单给生产企业生产,能否通过该生产企业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
答:不能。只有履行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出口合同而出口的货物,才能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任何第三人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出口合同后下单给生产企业生产的货物,均不能通过该生产企业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

5. 问:生产企业已与综服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由综服企业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上述五项基本服务只有部分委托综服企业,能否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
答:不能。因为实质重于形式。实际做法不符合35号公告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代办退税条件。

6.问:生产企业与综服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约定以综服企业的名义报关,综服企业只提供代办退税和结算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能否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
答:不能。“以综服企业的名义报关,综服企业只提供代办退税和结算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不符合35号公告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代办退税条件。

7.问: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生产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的具体要求:
一是备案的时间要求。
生产企业在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首次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
二是要求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
(一)报送《(委托)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委托)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内容发生变化时,生产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报送该表];
(二)提供代办退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
三是要求生产企业留存备查的资料。
与综服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另外,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款后,该生产企业才能依次按规定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和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

8.问: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是否必须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答: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应提供,但是如果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能够提供其与综服企业签订的约定由综服企业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属于委托代理出口协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以下简称56号公告)第三条第(一)项第4目“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2目、第3目资料”之规定,则不需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9.问:办理出口退(免)稅备案时,生产企业应在《出口退(免)稅备案表》中填报哪些编号、代码和识别号?
答:办理出口退(免)稅备案时,生产企业应在《出口退(免)稅备案表》中填报《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备案编号)、海关企业代码、工商登记注册号、纳税人识别号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对符合56号公告第三条第(一)项第4目规定的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稅备案时,由于不需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因此可以不填报《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号码),而无海关企业代码的生产企业又需填报其虚拟的企业海关代码。其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和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关于规范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数据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备案登记的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现已改为备案——编者注)时,按‘9+技术监督局代码后9位’的规则确定其海关企业代码”之规定。
最近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