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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务与税务永久性差异的帐务处理问题?

  问:每年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时都会有一些调整,会计上列支了的,税务不允许扣除,这样每年积下来的永久性差异额,请问财务上该怎样处理呢?谢谢!
  答: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则依据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条例、法规,会计与税收的依据及目的不同,差异也就在所难免了,国家税务总局也曾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中为减轻纳税人财务核算成本和降低征纳双方遵从税法的成本,协调差异,但税法与会计制度适度分离在我国是必要的,也是不可改变的现状。
  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调整会计账簿凭证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企业在计算当期应纳所得税时,纳税人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法不一致,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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