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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科技创新 进口环节税收政策有优惠——对于财关税[2016]70号

背景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规范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进口行为,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相继发布财关税【2016】70号和财关税【2016】72号文件,明确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环节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
主要内容
(一)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强调:
1、对特定主体(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业务,免征三个税种: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进口业务有限定: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
3、对出版物进口单位:强调进口目的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免征一个税种: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文件明确: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和出版物进口单位明细
1、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2、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3、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4、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1)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2)国家重点实验室及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3)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5、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6、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税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8、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下列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中科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国际图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9、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
(三)文件明确: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见附表)
(四)对免税清单进行调整: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需求变化及国内生产发展等情况,适时对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进行调整。
(五)进口的免税货物可用于其他单位使用:经海关审核同意,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可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强调条件:1、海关审核同意;2、其他单位使用的用途: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对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免税进口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符合监管条件的前提下,准予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科技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发布。
经海关审核同意,医院类高等学校、专业和科学研究机构以科学研究或教学为目的,可将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用于其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或用于开展临床实验所需依托的其分立前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其中,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限每所医院每5年每种1台。
强调:1、医院类高等学校、专业和科学研究机构只限用于其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或用于开展临床实验所需依托的其分立前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2、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限每所医院每5年每种1台。
(六)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处罚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有关进口单位在1年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进口税收政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进口单位在3年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进口税收政策。
(七)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2020年12月31日截止。


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

一、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处理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其中包括进行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等工作必需的传感器或类似装置及附件
税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第84、85、90章;91.05;91.06;进口的有关附件不受税号限制。
二、实验、教学用的设备,不包括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其中包括:
(一)实验环境方面。
1.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
2.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
3.净化设备(如换气、灭菌、纯水设备等);
4.特殊实验环境设备(如超低温、超高温、高压、低压、强腐蚀设备、搭载实验仪器的减震平台等);
5.特殊电源、光源设备(如电极、开关、线圈、各种光源等);
6.清洗循环设备;
7.恒温设备(如水浴、恒温箱、灭菌仪等);
8.小型粉碎、研磨制备设备;
9.光学元器件;
10.其他。
(二)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
1.特种泵类(如分子泵、离子泵、真空泵、蠕动泵、涡轮泵、干泵等);
2.培养设备(如培养箱、发酵罐等);
3.微量取样设备(如移液管、取样器、精密天平等);
4.分离、纯化、浓缩设备(如离心机、层析、色谱、萃取、结晶设备、旋转蒸发器等);
5.气体、液体、固体混合设备(如旋涡混合器等);
6.制气设备、气体压缩设备;
7.专用制样设备(如切片机、压片机、镀膜机、减薄仪、抛光机等),实验用注射、挤出、造粒、膜压设备;实验室样品前处理设备;
8.实验室用器具(如分配器、量具、循环器、清洗器、拉制器、制刀器、制冷设备、刺激器、工具等);
9.其他。
(三)实验室专用设备。
1.特种照相和摄影设备(如水下、高空、高速、高分辨率、不可见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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