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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商业用房留作自用是否视同销售?

2008年10月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已开发建造的商业用房留作自用,请问是否作视同销售处理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156号)文件的规定:
  单位内部施工队伍(包括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为本单位承担建筑安装业务,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概(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的规定:
  《细则》第十一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中的“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是指发生应税行为的独立核算单位或者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向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房地产企业将自建房产转做自用不需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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