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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业相关法律主体税务问题分析

一部影片从剧本到制作、发行、宣传、放映,其上下游产业链中涉及主体众多,本文依据《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促进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企业会计准则》、《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及有关税收规定,解析电影产业链中主要利益相关者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电影产业链简述
目前,电影产业链涉及的相关主体如下图所示:
说明:
1.制片商:从事影片生产的企业,将资金、演员、剧本等要素整合,制作成电影后投放市场。例如中影、上影、华谊、小马奔腾等。
2.发行商:指以分账、买断、代理等方式取得境内外影片的发行权,并在规定时期和范围内从事为放映企业或电视台等放(播)映单位提供影片的拷贝、播映带(硬盘、光碟)、网络传输等业务活动的企业。例如中影、华夏、保利博纳等均为目前规模较大的发行商。
3.院线:以若干家影院为依托,对各连锁影院实行统一品牌、统一排片、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的机构。例如万达院线、中影星美等。
4.电影衍生产品:也称电影后产品,主要包括电影人物模型、玩具、游戏、电影基地、主题公园等,现在也出现互联网影视投资平台等金融产品。
5.分账制:目前电影业较为常见的一种盈利分配方式,即将电影票房收入在扣除5%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及相关税费后,剩余部分在制片商、发行商、院线与放映方(电影院)之间进行分配,业内通常按制片公司37%-39%,发行公司4%-6%,院线5%-7%,电影院50%-52%的比例进行分配,根据《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促进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2011)影字992号)规定,“电影院对于影片首轮放映的分账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
二、相关主体纳税义务
电影业相关利益主体涉及的收入纷繁细杂,现将相关主体主要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分析如下。
(一)制片商及其投资方
1.会计处理
在电影制作中,投资方投资电影并获取电影发行、放映中的各项收益,相应的,也承担电影发行不利等投资失败带来的损失。一般情况下,投资方投资的是某一部电影,而非电影制片商,因此,其投资性质不属于股权投资。如果投资方与制片方风险共担,并非获取固定利润,则也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债权投资。
对于投资方与制片商之间的关系,根据《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规定,属于联合摄制,即企业与其他投资方共同出资(含现金、劳务、实物或以广告时段作价等),并按各自出资比例或按合同约定分享利益及分担风险的摄制业务。在联合摄制模式下,一般由制片商进行成本收入核算,属于投资方部分的收入与成本,通过“预收制片款”、“预付制片款”、“库存商品——备抵”科目核算。
制片商账务处理:
制片商收到投资方投资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制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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