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
“私车公用”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私车公用”是目前很多企业普遍存在的现象。因“私车公用”员工报销的相关费用,企业财务人员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对其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产生疑问。由于“私车公用”的特殊性,其相关费用的税前扣除也是税企争议的焦点。那么“私车公用”发生的相关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各地执行口径不统一
对于公司给员工报销的“私车公用”相关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并无具体规定,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文件已经作废,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各地执行标准不一致。
所谓“私车公用”,是因公司自有车辆不够或者员工特殊岗位等原因,员工个人将自有的车辆用于公司的公务活动,公司由此给员工报销汽油费、路桥费、汽车维修费等。“私车公用”的车辆虽然属于个人所有,但其用于公司公务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上述规定,从实质上看,公司“私车公用”发生的相关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应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是在实务中,部分税务机关下发文件或者实际执行时对企业发生的“公车私用”相关的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如青岛市地税局发布的《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青地税函〔2010〕2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企业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应当是企业本身发生的,而非企业投资者发生的,因此“私车公用”发生的诸如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而浙江宁波作出了允许税前扣除的规定。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甬国税解答〔2012〕1号)规定,企业员工与企业签订私车公用协议,没有租金,但是可报销汽油费,过路费等。这些费用是否可以税前列支?企业员工与企业签订私车公用协议,无论有否租金,保险费、车购税等涉及车主个人负担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余可以根据租赁协议条款,如应企业负担的,可在税前扣除。
建章规范才可抵扣
笔者分析青岛等地作出不允许企业税前扣除规定的原因,主要是由于车辆使用的随意性。外部人员无法判定其发生的费用是个人消费还是企业支出,也就是说给员工报销的车辆费用,在实务中经常无法区分是个人支出还是真正属于“私车公用”支出,因为个人车辆或多或少的存在个人消费,因此对企业发生的私车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这也是站在税收征管的角度对难以判定事实的事项采取的一种处理方法。对部分企业假借“私车公用”名义,虚列成本费用、或者变相的列支成本费用进行了有力征管。但笔者认为,税务机关不能因为征管原因,就剥夺部分企业确实发生的“私车公用”支出而不得税前扣除的权利。笔者认为,对于企业真实发生的合理范围内的“私车公用”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应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应准备相关内部资料备查,以证明“私车公用”发生的真实、合理性,如企业自身无法证明车辆使用情况,则其发生的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那么如何准备相关资料呢?
首先,公司应与“私车公用”的员工签订用车书面协议,约定的条款必须明确车辆的使用情况及其费用分摊方式。比如:个人必须将车辆交由企业保管并使用,个人不再随意使用,满足公司业务需要为主要目的,接受公司统一调度。同时公司应保存汽车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和保险单据等复印件。
其次,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公务用车制度,对车辆的使用原因、时间、地点、使用人员等进行规范,履行内部申请和审批制度,做好车辆使用记录,否则也容易被视为不能分清个人消费还是企业费用,从而导致不允许税前扣除。
最后,对于费用报销的范围,基于一般经营租赁物的消耗可以税前扣除的原则,允许扣除相关费用。但是必须区分该费用是否具备相关性,一般认为与车的使用相关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可以扣除;与车本身相关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因为租不租都会发生,作为不相关费用不得扣除。
因此,对于存在“私车公用”现象的企业,建议企业做好上述几点要求,保存内部车辆使用证据,以证明业务发生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我们同时期待税务总局后期下发文件进一步统一税收口径,减少税企双方争议。
各地执行口径不统一
对于公司给员工报销的“私车公用”相关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并无具体规定,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文件已经作废,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各地执行标准不一致。
所谓“私车公用”,是因公司自有车辆不够或者员工特殊岗位等原因,员工个人将自有的车辆用于公司的公务活动,公司由此给员工报销汽油费、路桥费、汽车维修费等。“私车公用”的车辆虽然属于个人所有,但其用于公司公务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上述规定,从实质上看,公司“私车公用”发生的相关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应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是在实务中,部分税务机关下发文件或者实际执行时对企业发生的“公车私用”相关的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如青岛市地税局发布的《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青地税函〔2010〕2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企业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应当是企业本身发生的,而非企业投资者发生的,因此“私车公用”发生的诸如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而浙江宁波作出了允许税前扣除的规定。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甬国税解答〔2012〕1号)规定,企业员工与企业签订私车公用协议,没有租金,但是可报销汽油费,过路费等。这些费用是否可以税前列支?企业员工与企业签订私车公用协议,无论有否租金,保险费、车购税等涉及车主个人负担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余可以根据租赁协议条款,如应企业负担的,可在税前扣除。
建章规范才可抵扣
笔者分析青岛等地作出不允许企业税前扣除规定的原因,主要是由于车辆使用的随意性。外部人员无法判定其发生的费用是个人消费还是企业支出,也就是说给员工报销的车辆费用,在实务中经常无法区分是个人支出还是真正属于“私车公用”支出,因为个人车辆或多或少的存在个人消费,因此对企业发生的私车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这也是站在税收征管的角度对难以判定事实的事项采取的一种处理方法。对部分企业假借“私车公用”名义,虚列成本费用、或者变相的列支成本费用进行了有力征管。但笔者认为,税务机关不能因为征管原因,就剥夺部分企业确实发生的“私车公用”支出而不得税前扣除的权利。笔者认为,对于企业真实发生的合理范围内的“私车公用”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应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应准备相关内部资料备查,以证明“私车公用”发生的真实、合理性,如企业自身无法证明车辆使用情况,则其发生的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那么如何准备相关资料呢?
首先,公司应与“私车公用”的员工签订用车书面协议,约定的条款必须明确车辆的使用情况及其费用分摊方式。比如:个人必须将车辆交由企业保管并使用,个人不再随意使用,满足公司业务需要为主要目的,接受公司统一调度。同时公司应保存汽车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和保险单据等复印件。
其次,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公务用车制度,对车辆的使用原因、时间、地点、使用人员等进行规范,履行内部申请和审批制度,做好车辆使用记录,否则也容易被视为不能分清个人消费还是企业费用,从而导致不允许税前扣除。
最后,对于费用报销的范围,基于一般经营租赁物的消耗可以税前扣除的原则,允许扣除相关费用。但是必须区分该费用是否具备相关性,一般认为与车的使用相关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可以扣除;与车本身相关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因为租不租都会发生,作为不相关费用不得扣除。
因此,对于存在“私车公用”现象的企业,建议企业做好上述几点要求,保存内部车辆使用证据,以证明业务发生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我们同时期待税务总局后期下发文件进一步统一税收口径,减少税企双方争议。
- 上一篇:先开具票后提供服务的税务操作
- 下一篇:增值税“买赠”、“打折”、“返券”的涉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