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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收入纳入招待费扣除计算基数吗
问:2007年度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项目的计算基数,是否包括金融企业业务往来收入?
答:自2006年7月1日起实行的《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业务招待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指出,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金额等于附表一《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行,即基本业务收入,其中包含金融企业往来收入。因此,2007年度金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项目的计算基数包括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答:自2006年7月1日起实行的《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业务招待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指出,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金额等于附表一《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行,即基本业务收入,其中包含金融企业往来收入。因此,2007年度金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项目的计算基数包括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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