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与视同销售差异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因此,很多人认为,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属于视同销售。增值税对此有明确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由上可以看出,相比增值税的明确,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无论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还是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第二条列举的六项,都没有对外投资,那么,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是否属于视同销售。
  笔者认为,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不属于视同销售,它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转让财产”。
  那么,视同销售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何差异。
  一、视同销售
  例1:A公司以自产产品进行广告宣传,成本为100000元,市场价为150000元。该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处理如下:
  (一)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广告宣传费  1255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
  (二)税务处理
  A公司以自产产品进行广告宣传属于视同销售,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50000元,视同销售成本100000元,同时调减50000元,所得为零。
  如果是外购的资产用于视同销售,所得也为零。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可分为具有商业实质和不具有商业实质两类。
  (一)具有商业实质
  例2:A公司以生产经营中使用的甲设备(外购)交换B公司生产经营中使用的乙设备。甲设备账面原值为200000元,在交换日累计折旧为140000,公允价值为65000元;乙设备账面原值为120000元,在交换日累计折旧为50000,公允价值为65000元。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A公司处理如下:
  1、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甲设备  60000
    累计折旧  140000
   贷:固定资产——甲设备  2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甲设备  110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050
  借:固定资产——乙设备  6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050
   贷:固定资产清理-甲设备  71050
     营业外收入  5000
  2、税务处理
  在不涉及资产减值的前提下,税会没有差异。
  (二)不具有商业实质
  例3:同例2但该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A公司处理如下:
  1、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甲设备  60000
    累计折旧  140000
   贷:固定资产——甲设备  2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甲设备  110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050
  借:固定资产——乙设备  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050
   贷:固定资产清理——甲设备  71050
  2、税务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政策依据不同。
  (1)换出甲设备的计税基础
  换出甲设备的计税基础=200000-140000=60000(元)
  (2)换出甲设备的公允价值
  换出甲设备的公允价值=65000(元)
  (3)转让财产所得
  转让财产所得=换出甲设备的公允价值-换出甲设备的计税基础=65000-60000=5000元,调增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
  (4)与视同销售的差异
  按照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第三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第八款规定:“企业处置资产确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若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误认为视同销售,则将少计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
  (5)换入乙设备的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换入乙设备的计税基础=65000(元),调增乙设备计税基础5000元。
  (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例4:A公司以自有无形资产(知识产权)交换B公司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账面原值为2000万元,在交换日累计摊销为500万元,公允价值为2500元;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原值为1500元,公允价值为2500元。该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A公司处理如下:
  1、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1500
    累计摊销  500
   贷:无形资产  2000
  2、税务处理
  (1)换出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换出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2000-500=1500(万元)
  (2)换出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
  换出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2500(万元)
  (3)转让财产所得
  转让财产所得=换出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2500-1500=1000(万元),调增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
  (4)与视同销售的差异
  按照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第三条及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第八款规定,若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误认为视同销售,则将少计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
最近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