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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转移房屋是否征土地增值税?

目前,不同税务机关对企业重组分立过程中,现存或新设企业受让被分立企业房屋土地权属的行为,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有不同理解。有的税务机关主张征收土地增值税,理由是:没有不征或免征的文件依据。
笔者认为,对企业分立重组业务不征土地增值税的问题,不存在没有政策依据的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以下简称110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未发生国有土地转让行为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分立不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行为。显然,“没有依据”的说法是不合适的。
其实,在企业重组分立过程中,现存或新设企业受让被分立企业房屋土地权属的行为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焦点不是政策依据的有无问题,而是交易定性问题——现存或新设企业承受被分立企业土地和房屋权属的行为是否属于转让行为。
有这样一个案例,被分立企业A公司股东于2013年6月决定实施分立重组业务,A公司存续,分立新设B公司。分立过程中,被分立企业A公司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B公司和A公司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A公司的经营业务由存续企业继续经营,分割到新设B公司的资产,相关的经营业务由B公司经营。本次分立过程中,由A公司分割出的土地和房屋,不是开发用地和商品房,属于企业经营自用的房屋和土地。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本次分立新设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权属的行为,不是出售资产,也不是土地换土地的交换行为,更不是无偿赠与行为,仅是法律形式上的资产转移,并未发生产权转让行为,不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目前,对企业分立转移房屋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一些省市税务机关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政策规定的口径并不一致。有些省市税务机关认为应该征收土地增值税,有些省市税务机关则认为不应该征收土地增值税,这给纳税人在实务中带来了很多困扰。因此,呼吁国家有关部门重视此问题,尽快作出统一而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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