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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汇总交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在线访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已于去年底出台,为了帮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深入了解掌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最新政策,解决纳税申报中疑难问题,2月27日14:30—15:30宿迁地税将在省局网站平台举行“《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在线访谈,希望广大纳税人朋友积极参与。
主持人 江苏省宿迁地方税务局今天在地税网站举办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解读”专题在线访谈栏目,此次访谈我们特别邀请了江苏省宿迁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二处孙家胜处长为嘉宾,他将就文件《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及实务中遇到的问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欢迎网友和纳税人互动提问。孙处长,您好!
宿迁地税税政管理二处孙家胜处长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孙处长,请你先向大家介绍一下本办法的出台背景好吗?
宿迁地税税政管理二处孙家胜处长 好的。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文件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主持人 孙处长,请你再给我们介绍下现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文件主要有哪些?《办法》与这些文件的关系是什么?
宿迁地税税政管理二处孙家胜处长 现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方面的文件,主要包括国税发[2008]28号、国税函[2008]747号、国税函[2008]958号、国税函[2009]221号、国税发[2009]79号、国税发[2008]120号、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等文件,其中,28号文件是核心规定,其他文件是重要补充。《办法》以28号文件为母版进行了增减修订,增加了二级分支机构判定(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不同税率地区计算(第十八条)和计算差错纠正(第二十条)(来自国税函[2009]221号),新设分支机构判定(第十六条)(来自国税函[2008]958号),分支机构汇缴报送资料(第十一条)(来自国税函[2009]221号、国税发[2009]79号),资产损失管理(第二十五条)(来自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税收优惠管理(第二十六条)(来自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不得核定征收(第三十一条)(来自国税函[2008]747号),征管范围划分(第三十条)(来自国税发[2008]120号)等规定,并进行了更为准确和精炼地表述。
主持人 现在已经有网友参与进来了,我们来看看他们都有哪些问题吧!
宿迁地税税政管理二处孙家胜处长 好的。
红袖添香 孙处长,你好。新《办法》里规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我想请问下这里的“二级分支机构”有什么具体规定吗?
宿迁地税税政管理二处孙家胜处长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李成 请教下,我对总机构应按哪些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如何计算,还不太清楚,请回答,谢谢。
宿迁地税税政管理二处孙家胜处长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李成 再打扰下,我还是刚才提问的网友。孜孜不倦请问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到底包含哪些收入呢?谢谢。
宿迁地税税政管理二处孙家胜处长 是指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手续费、佣金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纳税人 我们单位是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请问我们应在预缴申报期内向你们报送哪些资料呢?
宿迁地税税政管理二处孙家胜处长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应在预缴申报期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复印件、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和支持有效证明的相关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如果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菩提 孙处长,请给我们简要讲下我们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如何申报扣除?
宿迁地税税政管理二处孙家胜处长
(一)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二级分支机构还应同时上报总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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