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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捐赠收入的财税处理
1、法律条文
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是无偿给予,其基本特征是无偿性。捐赠方包括企业也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个人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这句话就怕一些光说不练的人,在新闻媒体面前说捐1个亿,这时候不能确认收入,要不然就要缴1亿*25%(15%)=2500的税,要1个亿到账了
2、应纳所得额
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好说就数多少钱即可
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为受赠资产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不包括应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如:某企业接受一批材料捐赠,捐赠方无偿提供市场价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受赠方自行支付运费0.3万元(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运费发票),则:
受赠非货币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受赠资产的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但不包括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的相关税费。
该批材料入账时接受捐赠收入金额=10+1.7=11.7(万元)(营业外收入)
受赠该批材料应纳的企业所得税=11.7×25%=2.93(万元)
受赠方自行支付的运费,不属于所得额。
该批材料可抵扣进项税=1.7+0.3×7%=1.72(万元)
该批材料账面成本=10+0.3×(1-7%)=10.28(万元)。
3、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
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入账价值,借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一般纳税人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接受捐赠资产和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贷记“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企业因接受捐赠资产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接上例的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 10.2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2
贷: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11.7
银行存款 0.3
4、实务案例分析
(1)、我公司接受一批货物捐赠,根据捐赠协议于2011年底签署并审批完毕,但实际收到的捐赠货物是在2012年3月,请问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何时确认收入?另因接受捐赠的货物金额比较大,是否可以分5年确认收入?
小陈税务解答:
2011年底签署并审批完毕——会计和所得税都不做收入,所得税不处理,审计报告做日后事项披露。
实际收到的捐赠货物是在2012年3月——会计和所得税都做收入,账务处理按照上期处理。
可以分5年确认收入——那是“08年奥运会前”的事情,新所得税就是一次性进入。
提醒:没有了“08年奥运会前”分5年的政策,捐赠收入基本上不存在会计和所得税差异。
官方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包括接受捐赠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的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因此,你公司的这笔捐赠收入应一次性计入2012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有朋友问接受固定资产捐赠的税务和账务处理,简单一例子,欢迎大家砖头
【问】我企业接受甲公司赠送已经使用的设备一台,按捐赠固定资产的发票、支付的相关税费等资料确定该设备入账价值为10万元。3年后出售该设备,出售收入3万元。企业如何做账?
【答】1.接受新设备捐赠
借:固定资产 100000
贷: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100000
2.计提折旧。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接受捐赠应以公允价值作为接受捐赠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根据国税函[2003]1095号文,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精神,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主管税务机关首先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如果有关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难以准确估计,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其他合理方法。
上例中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接受捐赠应以公允价值作为接受捐赠收入(第一个分录已经确认)
(2)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折旧年限:估计新旧程度 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
——说白了,合理即可;实务操作可以按照剩余年限(虽然不合规),也可以合理估计年限
本例中采用4年,残值率为5%
则:每年计提折旧:10*(1-5%)/4=2.375
借:管理费用(其他成本费用科目) 23750
贷:累计折旧 23750
3.第3年出售时将该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28750
累计折旧 71250
贷:固定资产 100000
4.第3年出售时收款3万元。
借:银行存款 3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0000
5.结转出售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1250
贷: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收益 1250
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是无偿给予,其基本特征是无偿性。捐赠方包括企业也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个人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这句话就怕一些光说不练的人,在新闻媒体面前说捐1个亿,这时候不能确认收入,要不然就要缴1亿*25%(15%)=2500的税,要1个亿到账了
2、应纳所得额
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好说就数多少钱即可
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为受赠资产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不包括应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如:某企业接受一批材料捐赠,捐赠方无偿提供市场价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受赠方自行支付运费0.3万元(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运费发票),则:
受赠非货币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受赠资产的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但不包括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的相关税费。
该批材料入账时接受捐赠收入金额=10+1.7=11.7(万元)(营业外收入)
受赠该批材料应纳的企业所得税=11.7×25%=2.93(万元)
受赠方自行支付的运费,不属于所得额。
该批材料可抵扣进项税=1.7+0.3×7%=1.72(万元)
该批材料账面成本=10+0.3×(1-7%)=10.28(万元)。
3、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
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入账价值,借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一般纳税人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接受捐赠资产和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贷记“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企业因接受捐赠资产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接上例的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 10.2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2
贷: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11.7
银行存款 0.3
4、实务案例分析
(1)、我公司接受一批货物捐赠,根据捐赠协议于2011年底签署并审批完毕,但实际收到的捐赠货物是在2012年3月,请问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何时确认收入?另因接受捐赠的货物金额比较大,是否可以分5年确认收入?
小陈税务解答:
2011年底签署并审批完毕——会计和所得税都不做收入,所得税不处理,审计报告做日后事项披露。
实际收到的捐赠货物是在2012年3月——会计和所得税都做收入,账务处理按照上期处理。
可以分5年确认收入——那是“08年奥运会前”的事情,新所得税就是一次性进入。
提醒:没有了“08年奥运会前”分5年的政策,捐赠收入基本上不存在会计和所得税差异。
官方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包括接受捐赠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的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因此,你公司的这笔捐赠收入应一次性计入2012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有朋友问接受固定资产捐赠的税务和账务处理,简单一例子,欢迎大家砖头
【问】我企业接受甲公司赠送已经使用的设备一台,按捐赠固定资产的发票、支付的相关税费等资料确定该设备入账价值为10万元。3年后出售该设备,出售收入3万元。企业如何做账?
【答】1.接受新设备捐赠
借:固定资产 100000
贷: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100000
2.计提折旧。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接受捐赠应以公允价值作为接受捐赠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根据国税函[2003]1095号文,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精神,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主管税务机关首先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如果有关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难以准确估计,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其他合理方法。
上例中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接受捐赠应以公允价值作为接受捐赠收入(第一个分录已经确认)
(2)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折旧年限:估计新旧程度 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
——说白了,合理即可;实务操作可以按照剩余年限(虽然不合规),也可以合理估计年限
本例中采用4年,残值率为5%
则:每年计提折旧:10*(1-5%)/4=2.375
借:管理费用(其他成本费用科目) 23750
贷:累计折旧 23750
3.第3年出售时将该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28750
累计折旧 71250
贷:固定资产 100000
4.第3年出售时收款3万元。
借:银行存款 3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0000
5.结转出售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1250
贷: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收益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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