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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细节性规定,及时享受小微企业优惠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笔者发现部分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相关政策和条件缺乏全面的了解,尤其是对一些细节性规定掌握不好,对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重视不够,结果导致有些不该享受优惠的企业反而享受到优惠,应该享受优惠的企业却未能享受到。
目前,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政策较多。除了企业所得税法外,自2009年以来,国家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扶持的力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先后发布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和《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根据上述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2012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必须是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必须注意以下细节性规定:
一是行业限制。申请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必须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从2011年起应执行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发展改革委令2011年9号)的规定。
二是应纳税所得额。小型微利企业应该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等于企业年度利润总额。
三是从业人数的统计口径。在计算从业人数时,统计口径是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同时从业人数应按企业全年月平均用工人数计算。
四是资产总额的计算方法。企业的资产总额是按照企业全年月平均资产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五是必须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
除了上述政策外,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相关规定也很值得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又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方式,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外,其他由各省级国税局、地税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
该文件同时规定,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追缴相应税款。
根据以上政策规定,税务机关在对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注意备案管理的要求。目前,有的省份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列入事先备案,也有的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不论是采取事先备案还是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管理方式,主管税务机关都必须对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对事先应向税务机关备案或事后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证明材料而未按规定提供备案或报送相关资料的,以及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均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优惠条件备案认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认定一次。备案或报送的资料包括:税收优惠备案表、企业职工月度工资表或花名册、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的协议、资产负债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的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微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优惠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当追缴其税款。如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在下一年预缴申报时可以直接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规定和适用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目前,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政策较多。除了企业所得税法外,自2009年以来,国家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扶持的力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先后发布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和《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根据上述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2012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必须是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必须注意以下细节性规定:
一是行业限制。申请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必须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从2011年起应执行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发展改革委令2011年9号)的规定。
二是应纳税所得额。小型微利企业应该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等于企业年度利润总额。
三是从业人数的统计口径。在计算从业人数时,统计口径是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同时从业人数应按企业全年月平均用工人数计算。
四是资产总额的计算方法。企业的资产总额是按照企业全年月平均资产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五是必须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
除了上述政策外,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相关规定也很值得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又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方式,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外,其他由各省级国税局、地税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
该文件同时规定,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追缴相应税款。
根据以上政策规定,税务机关在对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注意备案管理的要求。目前,有的省份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列入事先备案,也有的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不论是采取事先备案还是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管理方式,主管税务机关都必须对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对事先应向税务机关备案或事后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证明材料而未按规定提供备案或报送相关资料的,以及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均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优惠条件备案认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认定一次。备案或报送的资料包括:税收优惠备案表、企业职工月度工资表或花名册、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的协议、资产负债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的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微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优惠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当追缴其税款。如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在下一年预缴申报时可以直接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规定和适用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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