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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补亏损几个疑难问题解答

在汇算清缴过程中,正确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一个关键步骤。笔者对弥补亏损的一些难点问题归纳如下。
筹办期间形成的亏损弥补
一是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由于企业在筹办期没有开始生产经营,无从计算损益,因此筹办期不计算亏损,也无需进行汇算清缴,而筹办费的有效亏损弥补期限也被推迟。例如,某企业2010年为筹办期,发生筹办费80万元,2011开始生产经营,由于2010年不计算亏损,按规定筹办费在2011年一次性扣除或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扣除,有效弥补期就推迟了1年甚至几年。
二是筹办期“亏损”包括业务招待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尽管企业在筹办期未取得经营收入,业务招待费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而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递延到实际生产经营年度税前扣除。例如,某企业开办费是5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为4万元,广告和业务宣传费5万元,那么有48.4万元(50-4+4×60%)能作为筹办期“亏损”递延到以后年度扣除。

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之间的亏损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这条规定要求企业取得的免税项目应该单独核算,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不能盈亏相抵。而企业会计利润是综合计算的,没有区分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纳税申报表同样未单独体现应税项目所得与优惠项目所得。
因此,计算应税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减免税项目所得,不管免税项目是盈利还是亏损,都要作全额调减,计算公式为:应税项目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免税项目所得。例如,企业应税项目所得为-70万元,免税所得为30万元,利润总额为-40万元,免税所得30万元不得弥补应税项目亏损,应作全额调减,调整后为应税项目的所得仍为-70万元(-40-30)。
需要注意的是,原有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对此有不同的处理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4号)的规定,免税项目的所得,可以弥补应税项目当年及以前年度的亏损。
跨年度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弥补亏损
对跨年度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否弥补亏损的问题,新旧税收法规有不同的处理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该文已废止)规定,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0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如,2010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后所得为-60万元,结转至2010年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30万元。税务机关于2012年3月对其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检查,调增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税务处理:税务机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则2010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0-60=40(万元),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法定弥补期内的亏损30万元,则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0-30=10(万元),再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资产损失造成亏损应在所属年度弥补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例如,企业进行2011年度汇算清缴时,发现2010年有一批存货因自然灾害发生损失20万元未申报扣除。假设2010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
税务处理:2010年资产损失20万元追补确认期限未超过5年,企业应向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准予在2010年全额追补扣除,追补后2010年实际亏损20-10=10(万元)。所以,2010年多缴税款10×25%=2.5(万元),2011年应缴企业所得税(50-10)×25%=10(万元)。2010年多缴的税款2.5万元不能退税,只能递延到以后年度抵扣。因此,2011年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2.5=7.5(万元)。
清算期间可依法弥补亏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中应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企业计算清算所得时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包括清算当年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亏损额,并且弥补的年限应从当年算起,向前推算4年,允许弥补亏损的年限共计5年。
例如,某企业由于生产经营不善,于2011年5月停止生产经营,要办理注销登记。企业在注销前办理了2011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后所得额为-200万元,至此,企业2006年的亏损还有100万元没有弥补。清算期弥补亏损前计算的清算所得为300万元。
税务处理:如果清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为“300-200-100=0”就错了,因为清算期间是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2006年的100万元亏损,只能结转到2011年的汇算清缴中弥补,而不能结转到清算期间弥补。因此,清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200=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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