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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增值税进项核定扣除政策解读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通过各市国税局测算,并征求企业意见,省国税局、省财政厅综合考虑全省农产品生产企业实际情况后,联合发布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核定扣除政策实施的背景是什么?
  94年税制改革制定的农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促进我国农产品生产和流通企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该政策违背了增值税基本的征扣税机制,在实际执行中一些不利因素逐渐显现,并成为制约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破坏了增值税征扣税链条的完整性,影响了增值税的稳定运行
  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是征多少扣多少,未征税则不扣税。农产品抵扣政策采取的“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方式,违背了增值税征扣税一致的基本原则,造成购销双方相互制约的增值税征扣税链条机制失效,在税制层面为企业虚开收购发票,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国家税款提供了可能,动摇了增值税稳定运行的根基。
  (二)存在高征低扣问题,产生征扣不一致的误解
  现行农产品凭收购发票抵扣政策实际上是一种隐性财政补贴,但由于虚拟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而大部分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销售的货物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经常会引起所谓“高征低扣”的误解,结果是给了补贴政策却被误解为增加企业税收负担,使得政策执行十分被动,争议不断。
  (三)引发了大量的偷骗税案件,变革现行农产品增值税政策已迫在眉捷
  农产品抵扣政策违背了增值税征扣税一致的基本原则,破坏了增值税征扣税链条对购销双方的内在制约机制,“自开自抵”的方式使得税务机关对农产品收购发票无法通过稽核比对来检验收购行为的真实性,“以票控税”、“信息管税”等先进的征管措施也难以发挥作用。税制层面的漏洞及监控手段的缺乏,客观上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导致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偷骗税的案件时有发生。
  二、哪些纳税人试行核定扣除法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农产品进项税额由凭票扣税法调整为核定扣除法,不仅抵扣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还需要考虑与条例的衔接问题。为稳妥起见,本着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总局选择部分行业先行试点,即液体乳及乳制品制造业、酒及酒精制造业和植物油加工三个行业。液体乳及乳制品行业产出的主要产品为液态乳,将原乳加工成液态乳损耗较小,易于核定且制定全国统一标准偏差不大。目前,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总局已制定了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酒及酒精行业的原材料品种多,生产周期长,农产品购进扣除方式下的税收监管难度大,采取核定扣除方式可以有效地加强对此类行业的税收监控。植物油加工业生产的特点是投入一种原料产出两种以上产品。如大豆油是以大豆为原料,同时产出豆粕、磷脂、甘油等产品,选择该行业试点,可以模拟投入一种原料产出两种以上产品单耗的分配方法。
  三、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方法有哪些?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生产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三种方法: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和参照法。投入产出法侧重于农产品耗用数量的控制,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公认标准,核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农产品数量,纳税人根据该单耗及每月销售货物的数量、农产品的平均购进单价、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成本法侧重于农产品耗用金额的控制,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会计核算资料,核定耗用农产品的购进成本占生产成本的比例,纳税人根据该比例及每月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参照法是对新办的纳税人或者纳税人新增产品,税务机关参照所属行业或者其他相同或者相近纳税人的扣除标准进行核定。
  直接销售和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扣除主要采取销售数量控制法核定,纳税人根据每月农产品销售数量(扣除损耗)或领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进单价和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四、三种核定扣除方法的计算公式是什么吗?
  (一)投入产出法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二)成本法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四)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统称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
  五、辽宁省为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做了哪些工作?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开始研究调整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政策,为保证政策的有效性,辽宁省国税局积极与国家税务总局沟通,多次参加农产品政策调整研讨会议,先后于2009、2010对农产品核定扣除的投入产出法和成本法进行了测算,并于2010年下半年在辽宁省沈阳市蒲河新城国税局对液体乳及乳制品业和植物油行业进行了试点,2011年上半年,辽宁省国税局又对全省液体乳及乳制品业和植物油行业农产品单耗数量进行初步测算。测算和试点工作为总局制定核定扣除管理办法提供了翔实的数据和可操作的政策建议,为全国顺利推行农产品核定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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