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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放高利贷”的涉税隐忧
今年掀起的全民放贷热潮中,不光有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和信托公司等机构的身影,上市公司更是放贷的一个重要源头。不少实力雄厚的企业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向中小企业放贷,房地产企业这种现象尤为突出。对此,记者采访了房地产业内人士樊剑英,他告诉记者,委托贷款是一种从企业到企业的资金流向,表面上看没什么问题。但实际上,由于在委托贷款的过程中银行监管角色被弱化,在资金流动的过程中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以此方式形成的资金链并不稳固,也不安全。更重要的是借贷双方都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
上市公司委托贷款收益颇丰
记者:《人民日报》8月23日刊发了一篇名为“上市公司争放‘高利贷’利息超主业利润”的文章,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报道称,部分上市公司以大量资金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向中小企业“放贷”,从中获取高额利息收入,“放贷”收益甚至超过了主业,被称为“高利贷倒爷”。对此,您怎么看?
樊剑英:我也注意到了这一报道的内容。《人民日报》报道称,2011年上半年,上市公司含有“委托贷款”字样的公告较去年同期增加32.3%.截至7月底,在上市公司发布的对外委托贷款公告中,年利率最低为12%,最高则达到21.6%.从这些数字上也许我们看不出什么端倪,但我给大家列举一些企业的具体放贷数据,相信就一目了然。
1月14日,钱江生化(600796)宣布对外委托贷款1.4亿元,年利率为12%,每年利息收入高达1680万元,比其一季度1369万元的净利润还高。
2月18日,武汉健民(600976)宣布对外委托贷款1.5亿元,年利率为20%,一年利息收入将达3000万元,而武汉健民上半年的净利润也不过3620万元。
3月26日,京山轻机(000821)宣布对外委托贷款6000万元,年利率为15%,贷款时间为半年。京山轻机一季度的净利润仅为174万元,同比下滑12%。与此相比,半年期的委托贷款就能为主业不振的京山轻机轻松赚进450万元的利息收入。
金陵饭店(601007)上半年的净利润为2910万元,而其5月27日公布的为期一年的2亿元对外委托贷款将为其赚进2400万元。
曾因一句“手机中的战斗机”而闻名的手机制造商波导,最近几年在智能手机的兴起下本已渐渐被人遗忘,甚至曾因业绩不佳而戴上ST的帽子,直到2009年才实现扭亏为盈。但是梳理ST波导(600130)最近的业绩报告会发现,委托贷款的收益在其净利润中也占据重要角色。ST波导2010年的年报显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225.92万元,其中对外委托贷款所取得的收益为1628.93万元,占净利润的38.55%;今年一季报显示其净利润为1896.96万元,其中对外委托贷款所取得的收益为808.83万元,占净利润的42.64%;最新公布的2011年中报显示其净利润为3514.58万元,其中对外委托贷款所取得的收益为1773.83万元,占净利润的比例高达50.47%.委托贷款的收益占据了利润的半壁江山。可以看出,ST波导在扭亏为盈后虽然连续盈利,但在报表中并未看到公司对主营业务的增加投资。
从上述上市公司的委托贷款情况来看,目前上市公司已经成了“高利贷”的一个重要源头。甚至是他们业绩大增的一个重要原因。
记者:我国法律明令禁止高利贷行为,为什么相关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这种“放贷行为”不闻不问呢?
樊剑英:这也是绝大多数人心中的一个疑问。事实上,所谓委托贷款,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委托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委托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对贷款人准入条件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
委托贷款合同可分为双方协议合同和三方协议合同。双方协议合同由两个合同构成,即一个是提供资金的企业(委托人)与银行(受托人)的委托合同,另一个是银行(贷款人)与借款企业(借款人)的借款合同,两个合同是“背靠背”签订。三方协议合同则由一个合同构成,即贷款企业(委托人)、银行(受托人)和借款企业(借款人)。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由于银行的加入,委托贷款从形式上看,就是日常经营中企业间的资金拆借,它不同于民间的高利贷行为,是合法的。这也是上市公司纷纷加入“放贷”行列的一个重要原因。
需要指出的是,不管是哪种合同模式,委托贷款业务中,银行实际上并不承担相应风险,仅仅是法律形式上的一个中间人。高额的融资成本、借贷风险以及涉税风险最终都会落在“放贷”企业和借款人身上。
记者:根据央行的统计,全社会有超过7000亿元的委托贷款,上市公司可统计的数量也已达上百亿元,这些资金究竟来自何方?翻看上市公司的委托贷款公告,我们可以发现,这些企业无不明确声称公司将“自有资金”通过委托某某银行,进行放贷。但一个争议随即而来,上市公司“自有资金”的边界是否清晰可辨,特别是,一方面超募资金、到银行贷款或者发债;另一方面却慷慨“放贷”,这本身的矛盾如何解释。
樊剑英:较之很多未上市企业,上市公司融资渠道相对便利。上市发行新股,或是上市后增发配股,都能够为上市公司募集大量资金,“口袋”里有了钱的上市公司,往往会大打擦边球,或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将募集资金用于置换,最终转为“自有资金”,进而用于委托贷款。比如香溢融通(600830)在2008年增发后,本来用于投资典当行业的募集资金,却并未足额投入,后来“将尚未投入作用的募集资金2.2276亿元及滋生利息变更为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这笔资金用于“放贷”看起来就名正言顺了。
从涉足委托贷款的上市公司看,身背高额贷款,却并不吝啬于发放委托贷款的公司并不少见。如发放委托贷款为2.2亿元的卧龙电气(600580),其截至今年上半年短期借款却高达10亿元,账面上的货币资金有11亿元,发放的这笔2.2亿元的委托贷款用于借贷者收购资产。另一家上市房地产公司莱茵置业(000558),短期借款将近8亿元,却频频为下属公司发放委托贷款,金额已经超过1亿元,其中在公司近8亿元的短期借款中,本身就有多笔以委托贷款方式从其他公司贷来的资金,其一系列借贷与放贷举动,令局外者眼花缭乱。
上市公司委托贷款收益颇丰
记者:《人民日报》8月23日刊发了一篇名为“上市公司争放‘高利贷’利息超主业利润”的文章,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报道称,部分上市公司以大量资金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向中小企业“放贷”,从中获取高额利息收入,“放贷”收益甚至超过了主业,被称为“高利贷倒爷”。对此,您怎么看?
樊剑英:我也注意到了这一报道的内容。《人民日报》报道称,2011年上半年,上市公司含有“委托贷款”字样的公告较去年同期增加32.3%.截至7月底,在上市公司发布的对外委托贷款公告中,年利率最低为12%,最高则达到21.6%.从这些数字上也许我们看不出什么端倪,但我给大家列举一些企业的具体放贷数据,相信就一目了然。
1月14日,钱江生化(600796)宣布对外委托贷款1.4亿元,年利率为12%,每年利息收入高达1680万元,比其一季度1369万元的净利润还高。
2月18日,武汉健民(600976)宣布对外委托贷款1.5亿元,年利率为20%,一年利息收入将达3000万元,而武汉健民上半年的净利润也不过3620万元。
3月26日,京山轻机(000821)宣布对外委托贷款6000万元,年利率为15%,贷款时间为半年。京山轻机一季度的净利润仅为174万元,同比下滑12%。与此相比,半年期的委托贷款就能为主业不振的京山轻机轻松赚进450万元的利息收入。
金陵饭店(601007)上半年的净利润为2910万元,而其5月27日公布的为期一年的2亿元对外委托贷款将为其赚进2400万元。
曾因一句“手机中的战斗机”而闻名的手机制造商波导,最近几年在智能手机的兴起下本已渐渐被人遗忘,甚至曾因业绩不佳而戴上ST的帽子,直到2009年才实现扭亏为盈。但是梳理ST波导(600130)最近的业绩报告会发现,委托贷款的收益在其净利润中也占据重要角色。ST波导2010年的年报显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225.92万元,其中对外委托贷款所取得的收益为1628.93万元,占净利润的38.55%;今年一季报显示其净利润为1896.96万元,其中对外委托贷款所取得的收益为808.83万元,占净利润的42.64%;最新公布的2011年中报显示其净利润为3514.58万元,其中对外委托贷款所取得的收益为1773.83万元,占净利润的比例高达50.47%.委托贷款的收益占据了利润的半壁江山。可以看出,ST波导在扭亏为盈后虽然连续盈利,但在报表中并未看到公司对主营业务的增加投资。
从上述上市公司的委托贷款情况来看,目前上市公司已经成了“高利贷”的一个重要源头。甚至是他们业绩大增的一个重要原因。
记者:我国法律明令禁止高利贷行为,为什么相关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这种“放贷行为”不闻不问呢?
樊剑英:这也是绝大多数人心中的一个疑问。事实上,所谓委托贷款,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委托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委托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对贷款人准入条件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
委托贷款合同可分为双方协议合同和三方协议合同。双方协议合同由两个合同构成,即一个是提供资金的企业(委托人)与银行(受托人)的委托合同,另一个是银行(贷款人)与借款企业(借款人)的借款合同,两个合同是“背靠背”签订。三方协议合同则由一个合同构成,即贷款企业(委托人)、银行(受托人)和借款企业(借款人)。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由于银行的加入,委托贷款从形式上看,就是日常经营中企业间的资金拆借,它不同于民间的高利贷行为,是合法的。这也是上市公司纷纷加入“放贷”行列的一个重要原因。
需要指出的是,不管是哪种合同模式,委托贷款业务中,银行实际上并不承担相应风险,仅仅是法律形式上的一个中间人。高额的融资成本、借贷风险以及涉税风险最终都会落在“放贷”企业和借款人身上。
记者:根据央行的统计,全社会有超过7000亿元的委托贷款,上市公司可统计的数量也已达上百亿元,这些资金究竟来自何方?翻看上市公司的委托贷款公告,我们可以发现,这些企业无不明确声称公司将“自有资金”通过委托某某银行,进行放贷。但一个争议随即而来,上市公司“自有资金”的边界是否清晰可辨,特别是,一方面超募资金、到银行贷款或者发债;另一方面却慷慨“放贷”,这本身的矛盾如何解释。
樊剑英:较之很多未上市企业,上市公司融资渠道相对便利。上市发行新股,或是上市后增发配股,都能够为上市公司募集大量资金,“口袋”里有了钱的上市公司,往往会大打擦边球,或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将募集资金用于置换,最终转为“自有资金”,进而用于委托贷款。比如香溢融通(600830)在2008年增发后,本来用于投资典当行业的募集资金,却并未足额投入,后来“将尚未投入作用的募集资金2.2276亿元及滋生利息变更为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这笔资金用于“放贷”看起来就名正言顺了。
从涉足委托贷款的上市公司看,身背高额贷款,却并不吝啬于发放委托贷款的公司并不少见。如发放委托贷款为2.2亿元的卧龙电气(600580),其截至今年上半年短期借款却高达10亿元,账面上的货币资金有11亿元,发放的这笔2.2亿元的委托贷款用于借贷者收购资产。另一家上市房地产公司莱茵置业(000558),短期借款将近8亿元,却频频为下属公司发放委托贷款,金额已经超过1亿元,其中在公司近8亿元的短期借款中,本身就有多笔以委托贷款方式从其他公司贷来的资金,其一系列借贷与放贷举动,令局外者眼花缭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