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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个税计算需要注意的四个问题
随着我国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企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受到越来越多关注。据了解,目前我国已有3.5万户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参加年金制度的人数达到2000万人。2009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以下简称《通知》)。然而上述文件在执行中却暴露了一些问题,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月30日下发《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就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补充规定。本文结合相关文件就企业年金税收实务处理中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
年金与工资之和超过费用扣除标准部分缴税
例1、某企业员工老李扣除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各项目后的月工资、薪金所得1700元,年金账户中个人部分自行用个人税后工薪缴费100元,企业缴费400元,
《通知》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企业缴费计算时从当期工资、薪金中“独立”了出来。根据《通知》规定,老李月工资、薪金为1700元,低于费用扣除标准不用缴税;企业缴费部分,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400×5%=20(元),老李应纳税额为20元;
9号公告对此进行了更为合理与人性化调整,明确: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对于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采用了年金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计税的办法,则老李应纳税额=[(1700+400)-2000]×5%=5元。从上述计税结果可以知道,9号公告的发布实施,将使老李一样的企业员工年金税收负担进一步降低(老李可以降低税负20-5=15元)。
但应注意的是,9号公告自发布之日(即2011年1月30日)起执行,意味着此前已经按《通知》规定计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再进行调整处理。对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个人,则适用《通知》中有关“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这一规定,对于这一部分员工来说,将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单独计税,可以享受更多节税实惠。
例2、承例1,假设某企业员工老李扣除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各项目后的月工资、薪金所得为2400元,年金账户中个人部分自行用个人税后工薪缴费100元,企业缴费400元,如果采用9号公告提供的合并计税方法,则老李应纳税额=[(2400+400)-2000]×10%-25=55元;而采用单独计税方法,则老李月工资应纳税额=(2400-2000)×5%=20元。企业缴费部分,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400×5%=20元,两项合计应纳税额=20+20=40(元)。采用分别计税比实行合并计税方式节税15(55-40)元。
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计算补税方法更加细化
《通知》第五条规定,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9号公告对上述计算补税方法进行细化规定,企业缴费部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按以下规定计算税款:(一)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累计额按所属纳税年度分别计算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在此基础上汇总计算企业应扣缴税款合计数。(二)在计算应补缴税款时,首先应按照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职工个人适用税率,然后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计算个人实际应补缴税款。
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计算公式: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当年企业为每一职工据以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企业实际缴纳年金费用的月份数,此处应注意,上式工资合计数不包括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补贴等。职工个人应补缴税款的计算公式: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当年企业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合计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但上式计算结果如小于0,适用税率则调整为5%,据此计算应补缴税款。企业应补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数计算公式:企业应补扣缴税额=∑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而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
例3、2011年3月份,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老王所在的企业2009年元月份建立了年金制度,但企业为老王所缴纳的年金均未扣缴其个人所得税,其中老王2009年1月至12月的企业为其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为78000元,企业为其缴纳年金合计为3120元;2010年1月至12月的企业为其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为90000元,企业为其缴纳年金合计为3600元;2011年1月至2月的企业为其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为20000元,企业为其一次性缴纳本年两个月的年金为800元;上述年度企业均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
则先计算老王2009年月平均工资额:
78000÷12=6500,6500-2000=4500元,应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15%,企业为老王缴纳的2009年度企业年金3120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3120×15%-125=343元。
老王2010年月平均工资额:
90000÷12=7500,7500-2000=5500元,应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20%,企业为老王缴纳的2010年度企业年金3600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3600×20%-375=345元。
老王2011年月平均工资额:
20000÷2=10000,10000-2000=8000元,应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20%,企业为老王缴纳的2011年度企业年金800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800×20%-375<0元,那其适用税率则调整为5%,据此计算老王缴纳的2011年度企业年金800元应补缴税款=800×5%=40元。
年金与工资之和超过费用扣除标准部分缴税
例1、某企业员工老李扣除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各项目后的月工资、薪金所得1700元,年金账户中个人部分自行用个人税后工薪缴费100元,企业缴费400元,
《通知》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企业缴费计算时从当期工资、薪金中“独立”了出来。根据《通知》规定,老李月工资、薪金为1700元,低于费用扣除标准不用缴税;企业缴费部分,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400×5%=20(元),老李应纳税额为20元;
9号公告对此进行了更为合理与人性化调整,明确: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对于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采用了年金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计税的办法,则老李应纳税额=[(1700+400)-2000]×5%=5元。从上述计税结果可以知道,9号公告的发布实施,将使老李一样的企业员工年金税收负担进一步降低(老李可以降低税负20-5=15元)。
但应注意的是,9号公告自发布之日(即2011年1月30日)起执行,意味着此前已经按《通知》规定计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再进行调整处理。对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个人,则适用《通知》中有关“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这一规定,对于这一部分员工来说,将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单独计税,可以享受更多节税实惠。
例2、承例1,假设某企业员工老李扣除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各项目后的月工资、薪金所得为2400元,年金账户中个人部分自行用个人税后工薪缴费100元,企业缴费400元,如果采用9号公告提供的合并计税方法,则老李应纳税额=[(2400+400)-2000]×10%-25=55元;而采用单独计税方法,则老李月工资应纳税额=(2400-2000)×5%=20元。企业缴费部分,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400×5%=20元,两项合计应纳税额=20+20=40(元)。采用分别计税比实行合并计税方式节税15(55-40)元。
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计算补税方法更加细化
《通知》第五条规定,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9号公告对上述计算补税方法进行细化规定,企业缴费部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按以下规定计算税款:(一)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累计额按所属纳税年度分别计算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在此基础上汇总计算企业应扣缴税款合计数。(二)在计算应补缴税款时,首先应按照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职工个人适用税率,然后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计算个人实际应补缴税款。
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计算公式: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当年企业为每一职工据以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企业实际缴纳年金费用的月份数,此处应注意,上式工资合计数不包括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补贴等。职工个人应补缴税款的计算公式: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当年企业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合计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但上式计算结果如小于0,适用税率则调整为5%,据此计算应补缴税款。企业应补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数计算公式:企业应补扣缴税额=∑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而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
例3、2011年3月份,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老王所在的企业2009年元月份建立了年金制度,但企业为老王所缴纳的年金均未扣缴其个人所得税,其中老王2009年1月至12月的企业为其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为78000元,企业为其缴纳年金合计为3120元;2010年1月至12月的企业为其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为90000元,企业为其缴纳年金合计为3600元;2011年1月至2月的企业为其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为20000元,企业为其一次性缴纳本年两个月的年金为800元;上述年度企业均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
则先计算老王2009年月平均工资额:
78000÷12=6500,6500-2000=4500元,应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15%,企业为老王缴纳的2009年度企业年金3120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3120×15%-125=343元。
老王2010年月平均工资额:
90000÷12=7500,7500-2000=5500元,应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20%,企业为老王缴纳的2010年度企业年金3600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3600×20%-375=345元。
老王2011年月平均工资额:
20000÷2=10000,10000-2000=8000元,应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20%,企业为老王缴纳的2011年度企业年金800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800×20%-375<0元,那其适用税率则调整为5%,据此计算老王缴纳的2011年度企业年金800元应补缴税款=800×5%=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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