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
股权转让个税政策的理解及应用
股权转让所得,作为财产转让所得的一种,应按股权转让的收入额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嶺造詞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了应对今年的税务稽查,纳税人首先要把握目前已经出台的与资本交易项目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其具体规定。为此,笔者进行了梳理和归纳。
一、自然人转让流通股
自1994年新个人所得税制实施以来,因原有的非流通股不能上市流通,实际上只有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流通股才能享受免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市场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划分,只有限售流通股与非限售流通股之别,限售流通股解除限售后都将进入流通。这些限售股都不是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上取得的,成本较低,数量较大,解禁后在二级市场转让,获益很高,却与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一样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待遇,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社会反应比较强烈。
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6月13日联合发布《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根据文件规定,在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自然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
为进一步完善现行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平衡个人转让限售股与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以及企业转让限售股之间的税收政策,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12月31日联合发布《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9]167号文只针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调整致力于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和稳定,构建有利于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的政策机制。
面对个人限售股征税,大小非个人股东纷纷寻求新的避税方式。一是,在大小非解禁后,如果大盘低迷,投资者想继续持有以获利,但是当股票价格上升后却要缴纳更多的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采取的方式是赶快卖出,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然后再买入的方法。二是,利用ETF基金避税。财税[2009]167号文只说售限售股获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并未说明用股票换基金,卖出基金获利需要缴税,这就为那些持有限售成份股的个人大小非提供了一个避税通道。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2010年11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均属于纳税的范围。从而将ETF避税模式彻底堵死。
三、自然人取得股票期权
1.《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
①该文件首次对股票期权所得的性质进行认定,认定为“工资、薪金所得”。尽管文件没有用“股票期权”的字眼,但是实质上首次提出了“股票期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并且明确界定为工资、薪金所得。
②所得计算方法为购买股票当日价格减去施权价格。
③要求将股票期权所得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如果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将股票期权所得在不高于6个月内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国税发[1998]9号文件的所得计算方法,已经被财税[2005]35号文件所代替。
2.《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①明确概念。该文件首次明确了“股票期权”和“施权价”、“行权价”等股权激励概念。
②明确股票期权所得的实现时间一般不是施权日,而是行权日。
③如果在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则按照股票期权净收入纳税。
④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这里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在境内工作的月份,最高按照12个月计算。
3.《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
该文件是财税[2005]35号文件的补充规定。
①规定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只要股票期权针对的是上市公司股票,均可以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处理。但是这一规定已经被国税函[2009]461号文件所代替,只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30%股份以上的公司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方可按照财税[2009]35号文件的规定处理。其中控股最多为二级间接持股,如果一级持股公司股权比例在50%以上的,按照100%计算。
②明确股票期权净收入的概念。如果员工以折价方式购入股票的,股票期权净收入,应该减去折价购入的价格。
③明确以折价方式购入股票的,施权价的确定。一般情况下,行权的时候实际支付购买股票的价格即为施权价,如果以折价方式购入股票的,则折价购入股票的价格为施权价。其实是明确了限制性股票的施权价问题。
④规定股票增值权所得,也按照股票期权处理。虽然国税函[2006]902号文件未明确提出股票增值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概念,但是明确了这两种方式的计税方法,全部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⑥明确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在取得股票期权的时候纳税。计税所得按照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确定,以后再转让股票期权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税,由于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在取得时已经缴税,所以实际行权的时候不再缴税。鉴于境内缺乏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的市场,因此一般来说可转让的股票期权是指在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
⑦明确员工一年内取得多次股票期权所得的,将多次股票期权所得合并为一次,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的方法纳税,具体公式为: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为了应对今年的税务稽查,纳税人首先要把握目前已经出台的与资本交易项目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其具体规定。为此,笔者进行了梳理和归纳。
一、自然人转让流通股
自1994年新个人所得税制实施以来,因原有的非流通股不能上市流通,实际上只有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流通股才能享受免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市场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划分,只有限售流通股与非限售流通股之别,限售流通股解除限售后都将进入流通。这些限售股都不是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上取得的,成本较低,数量较大,解禁后在二级市场转让,获益很高,却与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一样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待遇,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社会反应比较强烈。
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6月13日联合发布《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根据文件规定,在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自然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
为进一步完善现行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平衡个人转让限售股与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以及企业转让限售股之间的税收政策,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12月31日联合发布《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9]167号文只针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调整致力于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和稳定,构建有利于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的政策机制。
面对个人限售股征税,大小非个人股东纷纷寻求新的避税方式。一是,在大小非解禁后,如果大盘低迷,投资者想继续持有以获利,但是当股票价格上升后却要缴纳更多的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采取的方式是赶快卖出,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然后再买入的方法。二是,利用ETF基金避税。财税[2009]167号文只说售限售股获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并未说明用股票换基金,卖出基金获利需要缴税,这就为那些持有限售成份股的个人大小非提供了一个避税通道。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2010年11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均属于纳税的范围。从而将ETF避税模式彻底堵死。
三、自然人取得股票期权
1.《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
①该文件首次对股票期权所得的性质进行认定,认定为“工资、薪金所得”。尽管文件没有用“股票期权”的字眼,但是实质上首次提出了“股票期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并且明确界定为工资、薪金所得。
②所得计算方法为购买股票当日价格减去施权价格。
③要求将股票期权所得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如果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将股票期权所得在不高于6个月内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国税发[1998]9号文件的所得计算方法,已经被财税[2005]35号文件所代替。
2.《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①明确概念。该文件首次明确了“股票期权”和“施权价”、“行权价”等股权激励概念。
②明确股票期权所得的实现时间一般不是施权日,而是行权日。
③如果在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则按照股票期权净收入纳税。
④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这里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在境内工作的月份,最高按照12个月计算。
3.《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
该文件是财税[2005]35号文件的补充规定。
①规定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只要股票期权针对的是上市公司股票,均可以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处理。但是这一规定已经被国税函[2009]461号文件所代替,只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30%股份以上的公司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方可按照财税[2009]35号文件的规定处理。其中控股最多为二级间接持股,如果一级持股公司股权比例在50%以上的,按照100%计算。
②明确股票期权净收入的概念。如果员工以折价方式购入股票的,股票期权净收入,应该减去折价购入的价格。
③明确以折价方式购入股票的,施权价的确定。一般情况下,行权的时候实际支付购买股票的价格即为施权价,如果以折价方式购入股票的,则折价购入股票的价格为施权价。其实是明确了限制性股票的施权价问题。
④规定股票增值权所得,也按照股票期权处理。虽然国税函[2006]902号文件未明确提出股票增值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概念,但是明确了这两种方式的计税方法,全部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⑥明确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在取得股票期权的时候纳税。计税所得按照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确定,以后再转让股票期权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税,由于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在取得时已经缴税,所以实际行权的时候不再缴税。鉴于境内缺乏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的市场,因此一般来说可转让的股票期权是指在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
⑦明确员工一年内取得多次股票期权所得的,将多次股票期权所得合并为一次,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的方法纳税,具体公式为: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 上一篇:千年老妖级的个人所得税见解阐述
- 下一篇:房产非常规租赁条款涉税风险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