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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156号文件执行情况评析
建筑业156号文件执行近半年时间了,各基层税务机关和建筑企业不断博弈,对文件中各条款出现了一些意想不到的理解和做法,虽然可能有悖于总局文件制定的初衷,但切实缓解了一些征纳矛盾,介绍给大家,供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6号 2010-04-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评析:建筑业税企争议的根源在于国税发[2008]28号及其系列文件国税函(2009)221号等等。建筑业与其他行业重要区别是所有分支机构必须使用总公司的资质,而且流动性大,大多跨地区经营。行业特点决定建筑业根本不适用总分机构的管理办法。总局试图用税收征管的办法来调整地区财政分配,很难有满意的结果。建筑业所得税管理唯有在法人所得税的框架下,以外管证为主要管理手段,以国税发(1995)227号文件为基础,制定专门的《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以此来规范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征缴工作。由此大多争议可迎刃而解。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评析:此条款给建筑企业总机构留下了规避项目部预分所得税的渠道。
建筑业主体税种大多要在项目地缴纳,留给总机构所在地政府的只有所得税了。总机构地方政府为了财政收入,主管税务机关为了税收任务,建筑企业为了地方政府关照(如法人的政治地位?建筑资质的审批?公安环保消防?),所得税回来交是共同的利益。
建筑企业可以在机构所在地方政府和主管税务机关的支持下,在企业机构所在地成立一个二级分支机构,到外地以分支机构的名义施工即可避免在项目地预分0.2%的企业所得税。实践中有这样操作的,项目地税务机关一般是认可的。这是目前能找到的最好的避免在项目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评析:由于(2008)120号文件规定了项目部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与总机构的一致,而目前各地一般只要求在地税报验登记外管证,因此,全国大部分省市区对总部为国税局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来本地施工一般都没有征收0.2%的项目部预分所得税。而总部为地税主管所得税的大都征收了。也有一些地区由地方政府出面协调国地税,规定外来建筑企业项目部所得税一律由地税代为征收,或由建管站统一征收(如天津、南京)。
目前趋势是越来越多的地区研究由地税代征所得税,因为地税主管建筑业发票。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评析:这条太不严密。有建筑企业在外地被征收了多于0.2%的所得税,也利用这条,在申报所得税时,在应纳所得税总额中抵扣在外地缴纳的或1%或2%所得税。理由是本条规定的是“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没有规定金额、比例等限制性定语。企业的做法也有一定道理。一些省市税务机关也同意了企业进行扣除,解决了建筑企业的重复纳税的问题。
这条应改为:“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按本通知规定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评析:156号文件对建筑业总机构退税情况估计不足,千分之二缴纳后,总机构亏损只能由总机构退,或抵顶以后年度所得税,对总机构是很大的压力。建筑业是竞争过度的行业,利润率已非常低,大型国企包袱还很沉重,多年亏损的现象也存在。总机构没有收到税而进行退税,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是很难接受的。退税将无法实现。
六、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评析:这是一份关于所得税的文件,此条款是否在说项目部应由总机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管证呢?而外管证是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操作的。一般情况是,项目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也就是地税)开具的外管证。
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地区规定有一个外管证就行。有的地区规定要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的外管证,有的税务机关要求用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的外管证。
本条款规定:“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外出经营,需要供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证明”实际没有这样操作,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税号不一样、主管税务机关不一样,用哪一个进行报验登记?与营业税和发票的管理规定不一致如何处理?所得税文件的规定也要考虑与其他税种和征收管理的规定是否冲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6号 2010-04-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评析:建筑业税企争议的根源在于国税发[2008]28号及其系列文件国税函(2009)221号等等。建筑业与其他行业重要区别是所有分支机构必须使用总公司的资质,而且流动性大,大多跨地区经营。行业特点决定建筑业根本不适用总分机构的管理办法。总局试图用税收征管的办法来调整地区财政分配,很难有满意的结果。建筑业所得税管理唯有在法人所得税的框架下,以外管证为主要管理手段,以国税发(1995)227号文件为基础,制定专门的《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以此来规范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征缴工作。由此大多争议可迎刃而解。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评析:此条款给建筑企业总机构留下了规避项目部预分所得税的渠道。
建筑业主体税种大多要在项目地缴纳,留给总机构所在地政府的只有所得税了。总机构地方政府为了财政收入,主管税务机关为了税收任务,建筑企业为了地方政府关照(如法人的政治地位?建筑资质的审批?公安环保消防?),所得税回来交是共同的利益。
建筑企业可以在机构所在地方政府和主管税务机关的支持下,在企业机构所在地成立一个二级分支机构,到外地以分支机构的名义施工即可避免在项目地预分0.2%的企业所得税。实践中有这样操作的,项目地税务机关一般是认可的。这是目前能找到的最好的避免在项目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评析:由于(2008)120号文件规定了项目部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与总机构的一致,而目前各地一般只要求在地税报验登记外管证,因此,全国大部分省市区对总部为国税局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来本地施工一般都没有征收0.2%的项目部预分所得税。而总部为地税主管所得税的大都征收了。也有一些地区由地方政府出面协调国地税,规定外来建筑企业项目部所得税一律由地税代为征收,或由建管站统一征收(如天津、南京)。
目前趋势是越来越多的地区研究由地税代征所得税,因为地税主管建筑业发票。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评析:这条太不严密。有建筑企业在外地被征收了多于0.2%的所得税,也利用这条,在申报所得税时,在应纳所得税总额中抵扣在外地缴纳的或1%或2%所得税。理由是本条规定的是“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没有规定金额、比例等限制性定语。企业的做法也有一定道理。一些省市税务机关也同意了企业进行扣除,解决了建筑企业的重复纳税的问题。
这条应改为:“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按本通知规定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评析:156号文件对建筑业总机构退税情况估计不足,千分之二缴纳后,总机构亏损只能由总机构退,或抵顶以后年度所得税,对总机构是很大的压力。建筑业是竞争过度的行业,利润率已非常低,大型国企包袱还很沉重,多年亏损的现象也存在。总机构没有收到税而进行退税,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是很难接受的。退税将无法实现。
六、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评析:这是一份关于所得税的文件,此条款是否在说项目部应由总机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管证呢?而外管证是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操作的。一般情况是,项目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也就是地税)开具的外管证。
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地区规定有一个外管证就行。有的地区规定要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的外管证,有的税务机关要求用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的外管证。
本条款规定:“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外出经营,需要供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证明”实际没有这样操作,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税号不一样、主管税务机关不一样,用哪一个进行报验登记?与营业税和发票的管理规定不一致如何处理?所得税文件的规定也要考虑与其他税种和征收管理的规定是否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