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

国税函[2009]98号解读: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新税法第六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税法)同时废止。为便于各地汇算清缴工作的开展,现就新税法实施前企业发生的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点评:此条重点是第二句,此条的残值率和折旧年限可以更改。
原来许多讲课老师按实体法从旧原则讲的,现在又出文件可以改残值率和折旧年限。(现在税总对法律的基本精神可以任意运用,专家都搞不清楚了,何况我辈小中专生类)
大家特别关注一点是,需要相应地将会计与税法年限(最低折旧年限)调为一致(如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大家要在会计账上做了才行。绝大部分大企业不能改账,不能搞会计与税法差异调账的。
考虑税总的好心可以实体法从新,我们改一下账亦可以节约资金时间价值的,加点班为老板做点好事亦未尝不可的。
大家注意:2008年税总爱用“可以”与“应该”两个名词。前者是select,后者是must,前者往往有纳税筹划空间的,关键是兄弟的纳税专业水平。
二、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
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点评:此条符合专家观点,实体从旧。如企业2007年接受一笔大额捐赠,符合5年计入应纳税所得的规定,2008年可按20%计入所得。
三、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点评:此条符合专家意见。2007年税总未考虑纳税负担能力,要求企业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税法收入,2008年推出一个纳税负担能力之理论,比较务实。
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关键词:已在税前扣除。大家不明白的可能会多缴税,如有兴趣,可以看我以前的精华贴,在四川省范围内,我将地税与国税都说服了的,税企纠纷我可以帮忙的。
五、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
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关键词:暗含的“已在税前扣除”。大家不明白的可能会多缴税,大家少看一会儿电视多想一下就明白了。
六、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的处理
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点评:可怜某些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制,2007年的余额在2008年如何处理没有人指点,上当一大堆的。
税法可不是简单的文字游戏,需要理解税务局的本意的,朋友!
七、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
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点评:没有特色,浪费了纳税人宝贵的阅读时间。
八、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点评:许多纳税人可能不明白,其实就是一个亏损往后连续5年可补的,浪费时间而已!
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点评:总局的可以二字,正常情况的企业皆是一次扣除,免税期的企业选择三年扣除。可以两字运用的好,可以生财的哟。
以前留下的开办费,可以一次费用化,亦可以按原5年摊。
最近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