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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产业财税政策总结

基本概念
动漫产业
动漫产业是指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为表现形式,包含动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和基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和销售,以及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电子游戏等衍生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产业。
《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自 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动漫产品
1. 定义
所称动漫产品包括:
(1)漫画:单幅和多格漫画、插画、漫画图书、动画抓帧图书、漫画报刊、漫画原画等;
(2)动画:动画电影、动画电视剧、动画短片、动画音像制品,影视特效中的动画片段,科教、军事、气象、医疗等影视节目中的动画片段等;
(3)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以计算机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受终端的动画、漫画作品,包括FLASH动画、网络表情、手机动漫等;
(4)动漫舞台剧(节)目:改编自动漫平面与影视等形式作品的舞台演出剧(节)目、采用动漫造型或含有动漫形象的舞台演出剧(节)目等;
(5)动漫软件:漫画平面设计软件、动画制作专用软件、动画后期音视频制作工具软件等;
(6)动漫衍生产品: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文具、电子游戏等。
2. 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
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是指动漫企业自主创作、研发、设计、生产、制作、表演的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动漫产品(不含动漫衍生产品);仅对国外动漫创意进行简单外包、简单模仿或简单离岸制造,既无自主知识产权,也无核心竞争力的除外。
3. 重点动漫产品
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产品的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一)漫画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万元(报刊3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销售l0万册(报纸1000万份、期刊100万册)以上的,动画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动漫舞台剧(节)目演出年收入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演出场次50场以上的;
(二)动漫产品版权出口年收入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获得国际、国家级专业奖项的;
(四)经省级认定机构、全国性动漫行业协会、国家动漫产业基地等推荐的在思想内涵、艺术风格、技术应用、市场营销、社会影响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的动漫产品。

动漫企业
1. 定义
所称动漫企业包括:
(1)漫画创作企业;
(2)动画创作、制作企业;
(3)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创作、制作企业;
(4)动漫舞台剧(节)目制作、演出企业;
(5)动漫软件开发企业;
(6)动漫衍生产品研发、设计企业。
2. 动漫企业条件
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2)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3)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
(4)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l0%以上;
(5)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
(6)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
(7)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8)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3. 重点动漫企业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标准的动漫企业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企业的,应在申报前开发生产出1部以上重点动漫产品,并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一)注册资本l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动漫企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连续2年不亏损的;
(三)动漫企业的动漫产品版权出口和对外贸易年收入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自主知识产权动漫产品出口收入占总收入30%以上的;
(四)经省级认定机构、全国性动漫行业协会、国家动漫产业基地等推荐的在资金、人员规模、艺术创意、技术应用、市场营销、品牌价值、社会影响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的动漫企业。
优惠享受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凭本年度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重点动漫企业证书”,以及本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重点动漫产品文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优先享受国家及地方各项财政资金、信贷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 自2009年1月1日执行)

间接税
增值税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
自2000年6月24日起~2010年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营业税
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

对动漫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获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
《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
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文化企业的具体范围:6 .从事动画、漫画创作、出版和生产以及动画片制作、发行的企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1号

对从事动漫的中小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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