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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大事记(1985年)
中国税收大事记(1985年)
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10项政策》。中规定,对乡镇企业实行信贷、税收优惠。鼓励农民发展采矿和其他开发性事业。按税法规定,对新办乡镇企业定期免征所得税,期满后仍有困难的,可以继续定期减免。乡镇企业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可按利润的10%在税前列支。
1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其中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技术转让年净收入总计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所得税,全部留给单位,超过1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依法征收所得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其他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3年内免征收入,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2月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共10条,自1985年度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与之同时缴纳。税率是: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2月13日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财政部发布《关于对技术转让费的计算、支付和技术转让收入征税的暂行办法》。其中规定,科研单位转让科技成果和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促成技术商品交易的中介人(包括单位、个人)所取得的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服务业中“介绍服务”1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全民与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的技术转让净收入,年度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国营企业所得税或工商所得税。超过1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依法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或工商所得税。对于个人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暂行办法自当年1月1日起执行。
2月28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文件精神,为帮助贫困地区摆脱贫困,发展生产,财政部发出《关于对贫困地区减免农业税问题的意见》,对贫困地区的农业税减免工作作出明确规定。农业税减免,按照中央文件确定的贫困乡范围进行,对于少数因条件差,解决温饱问题需一定时间的最困难农户,可从1985年起给予免征农业税3年至5年的照顾。并强调农业税的减免一定要落实到农户,不能上减下不减。
3月7日国务院公布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自当年3月10日起实施。条例和税则贯彻了对外开放政策,体现了鼓励出口,扩大必需品进口,保护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以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共8章、37条。其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都应当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进口税或出口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组成部分,进口税设普通税率和最低税率。对产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条款的贸易条约或者协定的国家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产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互惠条款的贸易条约或者协定的国家的进口货物,按照最低税率征税。进口货物应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货物在采购地的正常批发价格,加上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手续费等一切费用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货物售与国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税后,作为完税价格。经海关审查后,下列货物可给予免税:一、关税税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品;因故退回的出口国货;进出国境运输工具所装途中必要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二、经海关核准暂进口(或者暂时出口)并保证在6个月内复运出口(或者复运进口)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供安装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可以免征进口(或者出口)税。本条所规定的6个月期限,海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酌予延长。三、为国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海关按实际加工出口的数量免征进口税。海关对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可酌情减免税:一、在国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二、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而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三、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因仓库管理人或者货物关系人保管不慎所造成的。
3月13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该决定提出,国家通过专利法和其他相应的法规,对知识产权实行保护,并且运用关税和行政手段有限度地保护国内的技术市场。转让技术成果的收入,近期一律免税。新产品可在一定期限内享受减免税收的优惠。
3月14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和海关总署拟定的《国营企业出口商品利润调节税征收办法》。
3月2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该通知指出,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不仅是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也是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次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总结了财政管理体制的经验,继续坚持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各级财政的权利和责任,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按照利改税第二步改革以后的税种设置,划分各级财政收入:一、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包括的税收有中央国营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铁道部和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烧油特别税,关税和海关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专项调节税,海洋石油外资、合资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和矿区使用费,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等其他收入。二、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包括的税收有地方国营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农牧业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契税,税款滞纳金、补税罚款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尚待开征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三、中央和地方财政共享收入:包括的税收有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这三种税均不含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4个部门所属企业和铁道部以及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部分);资源税;建筑税;盐税;个人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外资、合资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不含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
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10项政策》。中规定,对乡镇企业实行信贷、税收优惠。鼓励农民发展采矿和其他开发性事业。按税法规定,对新办乡镇企业定期免征所得税,期满后仍有困难的,可以继续定期减免。乡镇企业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可按利润的10%在税前列支。
1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其中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技术转让年净收入总计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所得税,全部留给单位,超过1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依法征收所得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其他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3年内免征收入,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2月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共10条,自1985年度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与之同时缴纳。税率是: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2月13日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财政部发布《关于对技术转让费的计算、支付和技术转让收入征税的暂行办法》。其中规定,科研单位转让科技成果和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促成技术商品交易的中介人(包括单位、个人)所取得的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服务业中“介绍服务”1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全民与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的技术转让净收入,年度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国营企业所得税或工商所得税。超过1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依法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或工商所得税。对于个人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暂行办法自当年1月1日起执行。
2月28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文件精神,为帮助贫困地区摆脱贫困,发展生产,财政部发出《关于对贫困地区减免农业税问题的意见》,对贫困地区的农业税减免工作作出明确规定。农业税减免,按照中央文件确定的贫困乡范围进行,对于少数因条件差,解决温饱问题需一定时间的最困难农户,可从1985年起给予免征农业税3年至5年的照顾。并强调农业税的减免一定要落实到农户,不能上减下不减。
3月7日国务院公布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自当年3月10日起实施。条例和税则贯彻了对外开放政策,体现了鼓励出口,扩大必需品进口,保护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以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共8章、37条。其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都应当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进口税或出口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组成部分,进口税设普通税率和最低税率。对产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条款的贸易条约或者协定的国家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产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互惠条款的贸易条约或者协定的国家的进口货物,按照最低税率征税。进口货物应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货物在采购地的正常批发价格,加上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手续费等一切费用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货物售与国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税后,作为完税价格。经海关审查后,下列货物可给予免税:一、关税税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品;因故退回的出口国货;进出国境运输工具所装途中必要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二、经海关核准暂进口(或者暂时出口)并保证在6个月内复运出口(或者复运进口)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供安装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可以免征进口(或者出口)税。本条所规定的6个月期限,海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酌予延长。三、为国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海关按实际加工出口的数量免征进口税。海关对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可酌情减免税:一、在国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二、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而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三、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因仓库管理人或者货物关系人保管不慎所造成的。
3月13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该决定提出,国家通过专利法和其他相应的法规,对知识产权实行保护,并且运用关税和行政手段有限度地保护国内的技术市场。转让技术成果的收入,近期一律免税。新产品可在一定期限内享受减免税收的优惠。
3月14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和海关总署拟定的《国营企业出口商品利润调节税征收办法》。
3月2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该通知指出,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不仅是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也是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次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总结了财政管理体制的经验,继续坚持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各级财政的权利和责任,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按照利改税第二步改革以后的税种设置,划分各级财政收入:一、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包括的税收有中央国营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铁道部和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烧油特别税,关税和海关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专项调节税,海洋石油外资、合资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和矿区使用费,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等其他收入。二、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包括的税收有地方国营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农牧业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契税,税款滞纳金、补税罚款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尚待开征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三、中央和地方财政共享收入:包括的税收有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这三种税均不含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4个部门所属企业和铁道部以及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部分);资源税;建筑税;盐税;个人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外资、合资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不含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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