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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收入个人所得税相关征税规定(上)


  股票期权是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金融创新的产物。作为股权激励的一种典型方式,股票期权在西方国家的公司激励制度中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股票期权的基本内容似乎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一定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这一特定的价格我们统称为“施权价”,这个价格可以是公司授权时股票的市面价格,也可以是一个大家约定的价格,当然这个约定价格肯定是以当时的市价为参考制定的。被授权员工购买本公司股票的过程我们称之为“行权”。在行权以前,股票期权持有人是没有任何现金收益的。在实际行权时,如果股票的价格上升,授予人就行使权利获得市场价和行权价之间的价差收益。如果股票价格已经下跌,股票期权将失去价值,持有者将放弃行权。从原理上讲,股票期权可分为认购期权(买空)和认沽期权(卖空)。认购期权就是以约定的价格在将来买入股票;认沽期权就是以约定的价格在将来卖出股票(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中都发行过这两种方式的权证了)。但对于我们税法中所提到的股票期权而言,肯定是指的认购期权,也就是约定的价格在将来买入股票的权证。我们知道对于认购权证,只有公司未来股票价格上涨,权证持有者才会获得收益。而认沽权证则正好相反,只有在公司未来股票价格下跌时才能获得收益。公司对于员工授予股票期权是一种利益激励手段,鼓励员工更好的为公司服务,提升公司价值,这样公司的股票才能上涨,员工持有的权证才能获得收益。如果是卖空权证,那就起的是相反作用了,这是不可能的。近年来,很多大型跨国公司都采取了股票期权制度。我国深圳、上海、北京等地的企业也结合实际分别出台了有关期权、股利激励的办法。
  目前,世界90%以上的国家对股票期权在行权时所获得收益实行征税。对股票转让的增值有些国家也是要征收个人但是,有的是征收资本利得税。因此,我国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立法精神,于2005年3月8日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对企业员工(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该规定于2005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为适应内、外资企业薪酬制度改革,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措施。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对财税[2005]35号文的相关规定以及在执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又进行了明确。大家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针对我们实际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有进行了详细的补充规定,特别是我国在股票市场中公开发行了能够上市交易的股票权证,因此相关的征税规定必然要做出新的细化,特别是国税函[2006]902第六条的规定。如果大家不能真正理解股票期权是怎么一回事就无法理解这两个文件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文计划做如下安排:第一部分运用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一个实际案例给大家解释一下,股票期权是什么,我国的股票期权有哪些形式,他们如何进行交易,如何计算收益,如果进行行权等。因为国家税务总局最新颁布的国税函[2006]902的一些规定正是针对我国证券市场出现的新的股票期权形式而制定的。只有掌握了这些概念,我们才能理解国税函[2006]902的相关规定。第二部分:详细解释财税[2005]35和国税函[2006]902的相关征税规定,以及涉及到的其他一些税收政策法规的综合运用。第三部分:鉴于这部分内容涉及到新的事物,大家对相关概念比较难以把握,我们举一个案例来给大家演示以下如何进行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一、股票期权的相关涵义
  股票期权我们也可以称之为权证。上文已经解释过我国税法中提及的股票期权只涉及到认购权证这种类型,因此我们这里只对认购权证进行一下相关的解释。
  认购权证的含义:权证发行人承诺在行权期内,认购权证持有者可以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向权证发行人购买某个股票,权证发行人必须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卖出股票,权证持有人可买入股票的数量由持有认购权证的数量决定,比如五粮液权证就只能买入五粮液股份。
  从认购权证的发行方式看,一种是公司内部发行的不能上市进行流通的权证,称为内部权证。这种权证的持有人只能选择是到期行权还是放弃,在持有期间权证一般是不能进行转让的,即使转让也只能在公司允许的范围内内部转让。认购权证是公司赋予持有人在未来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价格购买股票的权利。因此,这种内部权证的发行是不存在任何成本的,即员工获得这种内部权证的成本为零。另一种是公司发行的能够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的认购权证。比如五粮液公司就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了可以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认购权证。这种在证券市场公开发行的认购权证的特点是,公司内部持有权证的员工既可以在到期日之前转让认购权证获得转让收益,也可以将认购权证持有到期进行行权获得收益。正是由于这种新的权证形式的出现,国税函[2006]902出台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我们在下面再进行详细解释。
  虽然说公司发行认购权证是没有任何成本的,但这并不意味这权证就没有任何价值。权证的价值包括内含价值和时间价值两部分。其中内含价值是标的股票价格与履约价格(执行价格)两者之间的差额,即立刻行使权利的价值;时间价值反映标的股价在到期日前可能朝有利于投资者的方向变动而产生的价值。举个简单的例子,某公司发行一种认购权证,每一张权证可以按7.5元的价格买入一股公司股票,预计在行权日公司的股价在10—12元之间,则这种认购权证的价值就在2.5-4.5元之间(计算公司认购权证价值=每一认股权证所能认购的股票数目x到期日每一普通般的市价-认购权证规定的行权价)。
  这里我们就明白了,公司既可以以零成本发行权证,也可以根据权证的价值以一定的折价来发行权证,因为权证毕竟是有价值的,特别在发行能在证券市场公开流通的权证时更是如此。这里我们就先来解释一下几个相关的规定:
  (1)财税[2005]35号文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6]902第二条的规定:“财税〔2005〕35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所述‘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一般是指股票期权转让收入。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股票期权转让收入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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