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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二手房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征收
一、征收方式和征收率。以个人住房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未能完整、准确提供房产原值凭证或其他费用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行核定征收。我市征收率为住房转让收入的1%。
二、房产购买和转让时间的确认。个人按国家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时间,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日期、缴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其他住房的时间,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转让住房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三、个人住房转让前后一年内购房税款可以抵免。个人购买住房后,一年内转让原有住房的,给予部分或全部减免个人所得税,开具房地产转让完税/免税审核通知单。个人转让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主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入市局开设的专用账户,并向纳税人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全部或部分退还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四、关于以配偶名义重新购房的管理问题。个人转让自有住房前后1年内,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重新购房的,对其出售的自有住房的所得,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五、关于拆迁安置房原值的确认。个人因为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房屋,其原值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价款、交纳的相关税费、所支付或补偿的货币确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注明房产价款的,其原值按拆迁时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上确认的价格确定。
六、关于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能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二、房产购买和转让时间的确认。个人按国家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时间,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日期、缴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其他住房的时间,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转让住房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三、个人住房转让前后一年内购房税款可以抵免。个人购买住房后,一年内转让原有住房的,给予部分或全部减免个人所得税,开具房地产转让完税/免税审核通知单。个人转让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主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入市局开设的专用账户,并向纳税人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全部或部分退还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四、关于以配偶名义重新购房的管理问题。个人转让自有住房前后1年内,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重新购房的,对其出售的自有住房的所得,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五、关于拆迁安置房原值的确认。个人因为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房屋,其原值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价款、交纳的相关税费、所支付或补偿的货币确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注明房产价款的,其原值按拆迁时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上确认的价格确定。
六、关于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能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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