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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预缴申报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我是一家房地产企业,2006年、2007年企业属于开发期,出现亏损200多万,2008年未完工开始预售取得预售收入9000多万,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预计毛利率申报纳税时,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第4 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预售收入计算的毛利额不属于‘实际利润额’。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预售收入计算的毛利额扣除相应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但可以弥补当年发生的亏损。待以后年度将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时,方可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多缴税款可以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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