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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纳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纳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提高增值税纳税评估的有效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和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评估(以下简称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以及其他相关信息,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分析、评定处理的税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户责任开展;对同一纳税人的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避免多头重复评估。
第四条 纳税评估工作要坚持内外结合、账实结合、纵横结合、谈检结合和评查结合,运用多方信息,强化环节衔接,综合利用多种有效方法深入进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包括面、线、点三个方面。“面”是对地区增值税总体情况的综合分析,“线”是对行业增值税执行情况的综合分析,“点”是对评估疑点行业或企业的分析。
省局、市局流转税部门主要是从“面”和“线”上进行纳税评估;县(区)局主要是从“点”上进行纳税评估。
第七条 省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定期对全省各地区、各行业的增值税总体运行情况进行对比分析,通过综合分析和疑点分析,查找低税负地区、筛选出税负异常行业及部分指标异常企业的明细信息,下发给各市做进一步分析和核查;
(二)建立、完善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模型;
(三)定期对各市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
(四)总结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经验,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增值税纳税评估人才库。
第八条 市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结合省级下发的税负分析信息,对本市各县(区)、各行业的增值税总体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并与省局对本市总体税负、行业税负分析情况进行对比,通过综合分析和疑点分析,查找本市税负偏低的县(区)和行业,并通过对未果本市行业税负分析以及通过用企业税负与行业税负的比对分析等方法,筛选出税负异常企业名单,下发给各县(区)税务机关实施纳税评估;
(二)负责对下级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每半年向省局报告评估工作情况;
(三)定期(具体时间由各市局自行确定)对本地区各行业纳税评估指标的预警值进行测算,将测算结果下发给各县(区)局作为纳税评估工作参考,同时将测算结果上报省局备案。
第九条 县(区)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疑点企业的筛选,会同税源管理部门编制《纳税评估对象清册》,分解落实评估工作;
(二)定期对纳税评估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按时向市局上报评估工作情况报告(具体时间由各市局自行确定);
(三)与相关部门就纳税评估工作进行信息交换并做好工作的协调、配合;
(四)收集编写纳税评估工作的典型案例。
第十条 税收管理员的职责是:
接收本单位分解的疑点企业,根据企业存在的疑点、实际经营情况和行业特点,分户制定具体的评估方案,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纳税评估。
第十一条 纳税评估工作应有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并尽可能地实施“交叉评估”。各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异地评估”和“专家评估”,以利于提高纳税评估质量。
第三章 评估对象的确定
第十二条 纳税评估对象的来源分为:
(一) 上级筛选下发需实施纳税评估的疑点企业;
(二) 县(区)局利用综合征管软件、申报资料,筛选出的以下疑点企业:
1.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商业一般纳税人;
2. 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应认定未认定的小规模企业;
3. 连续3个月零税申报的企业;
4. 税负率变动异常的企业;
5.销售额变动异常的企业;
6.货物运输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等非税控抵扣凭证进项税额占企业总进项税额比例分别超过5%、30%、60%、60%的企业;
7.税负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8. 存在滞留票的企业;
9. 留抵税额异常的企业;
10.计税销售额与费用支出明显不匹配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县(区)局可以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每月有计划地筛选出一类或几类疑点企业作为评估对象。
(三) 税源管理部门根据已掌握的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实施纳税评估的疑点企业。
第十三条 县(区)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稽查局,应按月将筛选的疑点企业名单、拟实施税务检查的企业名单进行信息交换。对已纳入稽查对象的不作为纳税评估对象,但县(区)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应将评估对象的有关疑点传递给稽查局;稽查局对这部分企业的检查结果及对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建议,应于检查结案后5日内反馈县(区)局。对正在进行税务审计和反避税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列为纳税评估对象。
第十四条 每月初,县(区)局流转税管理部门会同税源管理部门,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编制《纳税评估对象清册》,将评估对象分配给税收管理员实施纳税评估,并将《纳税评估对象清册》报市局流转税部门,以便市局对纳税评估工作开展督促检查。
第四章 审核评析
第十五条 审核评析是评估人员针对确定的评估对象,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或人机结合分析等手段,通过指标测算、比较分析等方法,评析被评估对象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分析其存在的疑点,作出初步判断的过程。
第十六条 纳税评估分析时,要综合运用各类指标,并参照评估指标预警值进行对比分析(具体指标见附件1)。
第十七条 在审核评析过程中,评估人员对发现的疑点问题,应利用下列信息进行审核分析:
(一) “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各项核定、认定事项的结果,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各类票证比对结果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提高增值税纳税评估的有效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和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评估(以下简称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以及其他相关信息,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分析、评定处理的税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户责任开展;对同一纳税人的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避免多头重复评估。
第四条 纳税评估工作要坚持内外结合、账实结合、纵横结合、谈检结合和评查结合,运用多方信息,强化环节衔接,综合利用多种有效方法深入进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包括面、线、点三个方面。“面”是对地区增值税总体情况的综合分析,“线”是对行业增值税执行情况的综合分析,“点”是对评估疑点行业或企业的分析。
省局、市局流转税部门主要是从“面”和“线”上进行纳税评估;县(区)局主要是从“点”上进行纳税评估。
第七条 省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定期对全省各地区、各行业的增值税总体运行情况进行对比分析,通过综合分析和疑点分析,查找低税负地区、筛选出税负异常行业及部分指标异常企业的明细信息,下发给各市做进一步分析和核查;
(二)建立、完善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模型;
(三)定期对各市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
(四)总结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经验,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增值税纳税评估人才库。
第八条 市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结合省级下发的税负分析信息,对本市各县(区)、各行业的增值税总体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并与省局对本市总体税负、行业税负分析情况进行对比,通过综合分析和疑点分析,查找本市税负偏低的县(区)和行业,并通过对未果本市行业税负分析以及通过用企业税负与行业税负的比对分析等方法,筛选出税负异常企业名单,下发给各县(区)税务机关实施纳税评估;
(二)负责对下级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每半年向省局报告评估工作情况;
(三)定期(具体时间由各市局自行确定)对本地区各行业纳税评估指标的预警值进行测算,将测算结果下发给各县(区)局作为纳税评估工作参考,同时将测算结果上报省局备案。
第九条 县(区)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疑点企业的筛选,会同税源管理部门编制《纳税评估对象清册》,分解落实评估工作;
(二)定期对纳税评估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按时向市局上报评估工作情况报告(具体时间由各市局自行确定);
(三)与相关部门就纳税评估工作进行信息交换并做好工作的协调、配合;
(四)收集编写纳税评估工作的典型案例。
第十条 税收管理员的职责是:
接收本单位分解的疑点企业,根据企业存在的疑点、实际经营情况和行业特点,分户制定具体的评估方案,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纳税评估。
第十一条 纳税评估工作应有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并尽可能地实施“交叉评估”。各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异地评估”和“专家评估”,以利于提高纳税评估质量。
第三章 评估对象的确定
第十二条 纳税评估对象的来源分为:
(一) 上级筛选下发需实施纳税评估的疑点企业;
(二) 县(区)局利用综合征管软件、申报资料,筛选出的以下疑点企业:
1.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商业一般纳税人;
2. 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应认定未认定的小规模企业;
3. 连续3个月零税申报的企业;
4. 税负率变动异常的企业;
5.销售额变动异常的企业;
6.货物运输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等非税控抵扣凭证进项税额占企业总进项税额比例分别超过5%、30%、60%、60%的企业;
7.税负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8. 存在滞留票的企业;
9. 留抵税额异常的企业;
10.计税销售额与费用支出明显不匹配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县(区)局可以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每月有计划地筛选出一类或几类疑点企业作为评估对象。
(三) 税源管理部门根据已掌握的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实施纳税评估的疑点企业。
第十三条 县(区)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稽查局,应按月将筛选的疑点企业名单、拟实施税务检查的企业名单进行信息交换。对已纳入稽查对象的不作为纳税评估对象,但县(区)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应将评估对象的有关疑点传递给稽查局;稽查局对这部分企业的检查结果及对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建议,应于检查结案后5日内反馈县(区)局。对正在进行税务审计和反避税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列为纳税评估对象。
第十四条 每月初,县(区)局流转税管理部门会同税源管理部门,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编制《纳税评估对象清册》,将评估对象分配给税收管理员实施纳税评估,并将《纳税评估对象清册》报市局流转税部门,以便市局对纳税评估工作开展督促检查。
第四章 审核评析
第十五条 审核评析是评估人员针对确定的评估对象,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或人机结合分析等手段,通过指标测算、比较分析等方法,评析被评估对象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分析其存在的疑点,作出初步判断的过程。
第十六条 纳税评估分析时,要综合运用各类指标,并参照评估指标预警值进行对比分析(具体指标见附件1)。
第十七条 在审核评析过程中,评估人员对发现的疑点问题,应利用下列信息进行审核分析:
(一) “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各项核定、认定事项的结果,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各类票证比对结果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