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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粉公司纳税评估案例
某面粉有限公司纳税评估案例
一、内容提要
**某面粉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登记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该企业主要从事面粉加工及销售,2005年2月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目前拥有制粉生产线8条,日处理小麦能力100多吨。该企业2005年实现应税收入1,100万元,增值税税负率为零,2006年4月10日被**市**区国税局列为重点评估对象。在我局评估审理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成立以分管局长为组长、抽调业务骨干和片区税收管理员为组员的评估小组,以税负分析为中心、以剖析销售利润率过低为突破口,重点核查免税项目的财务处理。至4月25日评估工作终结,补缴增值税61万多元。通过对该企业的评估,我局已建立起对面粉加工企业的评估机制。
该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主要分为清麦工艺和制粉工艺两大过程。清麦工艺采用的是“三筛、二打、二去石、一磁选”的干法清麦工艺。制粉工艺流程就是将净麦中胚乳磨制成面粉的生产过程。该企业的制粉工艺流程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四皮、一渣、六心、一清”。
二、案例介绍
(一)分析选案
我局确定该企业为评估对象,主要是依据纳税评估系统提示该企业纳税申报异常,该企业纳税申报异常主要反映在与同行业相比,增值税税负率较低。通过对该企业纳税资料和财务资料的分析,我们发现该企业不仅增值税税负率较低,而且期末还有73万多元的留抵税额尚未抵扣,随着案头分析工作的进一步深入,我们发现该企业销售利润率指标以及存货余额、应收账款余额等指标也存在异常情况,该企业2005年实现销售收入1,100万元、销售利润55万元,销售利润率仅为5%,应收账款余额净增345万元,存货余额净增339万元。针对这些疑点,我们与企业的财务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约谈举证
我们向企业下达了《纳税约谈通知书》,并要求企业以书而的形式对纳税分析中暴露出来的疑点做出合理的解释,企业对增值税税负率较低的解释是:市场竞争激烈、盈利空间降低,因此增值额较少,再加之购进原材料增加,故增值税税负率比较低。企业对销售利润率过低的解释是:收购的小麦杂质较多,生产设备老化,降低了产品的出粉率,使得产成品的生产成本提高,因此降低了产品的销售利润率。企业对应收账款余额和存货余额增加的原因所做的解释,很难令我们信服,因此,我们决定对企业进行实地检查。
(三)实地调查
针对分析选案环节暴露出来的问题以及约谈举证环节尚未确认的问题,我们在实地检查时,首先对账务进行了检查。
1、纳税申报情况的检查
该企业2005年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0,994,694.24元,其中:应税收入9,636,812.48元,免税收入1,357,881.76(2005年10~12月份麸皮收入)元;在实现的963万应税收入中,面粉收入为7,882,847.57元,麸皮收入为1,267,732.36元(2005年1~9月份),黑面收入为483,135.20元,大米收入为3,097.35元。由于该企业是在2005年2月被我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故全年实现的963万应税收入中,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核算的应税收入是9,533,708.71元,计提销项税额1,239,382.08元,全年取得进项税额1,970,318.80元,应交增值税为零,期末尚有730,936.72元的留抵税额,增值税税负率为零;按小规模纳税人核算的应税收入是103,103.77元,应交增值税6,186.23元,已缴增值税10,020.08元(含2004年12月应交增值税4,833.85元)。
2、进项税额构成情况的检查与分析
我们之所以要分析和调查该企业进项税额的构成情况,原因有两点:一是该企业取得进项税额的特殊性:即该企业申报的进项税额大多数来源于企业自行填制的《收购发票》所计算的进项税额,二是期望通过外购凭证的信息来映证企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该企业全年取得进项税额1,970,318.49元,其中:购进原材料??小麦取得的进项税额为1,874,441.92元,在购进原材料取得的进项税额中,依据《收购发票》金额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689,968.07元,占全年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85.77%;外购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84,473.85元,占全年取得进项税额的9.36%;外购辅助材料取得进项税额17,363.54元,占全年取得进项税额的0.88%;外购包装物(编织袋)取得进项税额34,965.37元,占全年取得进项税额的1.77%;外购动力(电费)取得进项税额27,289.22元,占全年取得进项税额的1.38%;外购汽油、柴油取得进项税额24,037.83元,占全年取得进项税额的1.22%。通过以上数据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该企业全年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85.77%来源于企业自行填制的《收购发票》金额计算出来的进项税额,事实上,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大多数都来自于企业自行填制的《收购发票》金额计算出来的进项税额,是什么原因促使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在购进农产品时更多的选择自购而不是外购呢?其原因有两点:一是用《收购发票》计算出来的进项税额要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要大(这个问题在后面会有专题述叙),二是农产品收购对象零星分散,流动性强,受人力物力及征管手段等客观条件的限制,税务机关对企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难以逐一核实,为农产品加工企业虚开、虚抵进项税额提供了可能。通过分析该企业全年进项税额的取得渠道,我们可以映证以下信息:该企业全年通过《收购发票》购进小麦8,365吨,金额为12,809,196.09元,据此得出全年小麦的平均收购单价为1,531.16元/吨,而该企业全年取得的两张外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信息却是:从“石嘴山国家粮食储备库”购进的单价是1,423元/吨;从“河南濮阳国家粮食储备库”购进的单价是1,496元/吨;当我们质疑该企业自行收购的小麦价格为什么会比外购的小麦价格高时,企业的相关人员答复是:自行收购小麦的品种是红小麦,而外购小麦的品种则是普通小麦,红小麦的市场价格要高于普通小麦,虽然通过调阅相关凭证,我们确认企业在购进环节是存在品名上的区别,但对价格上的差异我们不置可否。对使用《收购发票》的企业而言,通过提高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增加收购数量来虚增进项税额是这类企业常用的偷税手段。
3、生产成本构成情况的检查
该企业2005年“生产成本”科目的借贷发生额均为11,095,089.46元。其中:直接材料为10,683,180.05元,占总成本的96.29%;直接人工135,842.00元,占总成本的1.22%;制造费用为276,067.41元,占总成本的2.49%。通过上述数据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构成该企业产成品成本的料、工、费的比例存在严重的失衡现象,直接材料的费用竟然占到总成本的96.29%,而人工费用和间接费用却仅占总成本的3.71%。事实上,从我们已经调研过的行业来看:私营企业核算的产成品生产成本,材料占总成本中的比例都要比国营企业高的多,为什么会出现这一现象呢?原因就是:耗用原材料基本上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而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大多数难以抵扣进项税额(外购的电力、水力、未超过固定资产的设备及工具等例外)。国营企业由于财务制度和内部核算制度比较健全,因而生产部门在领用原材料时都有一套完备的手续,如:领料单、出库单、相关经办人员的签字以及各部门负责人的签字等等,而私营企业在核算生产部门耗用材料时,能见到的手续仅仅是简易的“出库单”等凭证,面对这些众多的说不清、理还乱的问题,税务机关只能是无奈,这是税务机关征管的难点问题。
一、内容提要
**某面粉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登记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该企业主要从事面粉加工及销售,2005年2月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目前拥有制粉生产线8条,日处理小麦能力100多吨。该企业2005年实现应税收入1,100万元,增值税税负率为零,2006年4月10日被**市**区国税局列为重点评估对象。在我局评估审理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成立以分管局长为组长、抽调业务骨干和片区税收管理员为组员的评估小组,以税负分析为中心、以剖析销售利润率过低为突破口,重点核查免税项目的财务处理。至4月25日评估工作终结,补缴增值税61万多元。通过对该企业的评估,我局已建立起对面粉加工企业的评估机制。
该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主要分为清麦工艺和制粉工艺两大过程。清麦工艺采用的是“三筛、二打、二去石、一磁选”的干法清麦工艺。制粉工艺流程就是将净麦中胚乳磨制成面粉的生产过程。该企业的制粉工艺流程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四皮、一渣、六心、一清”。
二、案例介绍
(一)分析选案
我局确定该企业为评估对象,主要是依据纳税评估系统提示该企业纳税申报异常,该企业纳税申报异常主要反映在与同行业相比,增值税税负率较低。通过对该企业纳税资料和财务资料的分析,我们发现该企业不仅增值税税负率较低,而且期末还有73万多元的留抵税额尚未抵扣,随着案头分析工作的进一步深入,我们发现该企业销售利润率指标以及存货余额、应收账款余额等指标也存在异常情况,该企业2005年实现销售收入1,100万元、销售利润55万元,销售利润率仅为5%,应收账款余额净增345万元,存货余额净增339万元。针对这些疑点,我们与企业的财务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约谈举证
我们向企业下达了《纳税约谈通知书》,并要求企业以书而的形式对纳税分析中暴露出来的疑点做出合理的解释,企业对增值税税负率较低的解释是:市场竞争激烈、盈利空间降低,因此增值额较少,再加之购进原材料增加,故增值税税负率比较低。企业对销售利润率过低的解释是:收购的小麦杂质较多,生产设备老化,降低了产品的出粉率,使得产成品的生产成本提高,因此降低了产品的销售利润率。企业对应收账款余额和存货余额增加的原因所做的解释,很难令我们信服,因此,我们决定对企业进行实地检查。
(三)实地调查
针对分析选案环节暴露出来的问题以及约谈举证环节尚未确认的问题,我们在实地检查时,首先对账务进行了检查。
1、纳税申报情况的检查
该企业2005年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0,994,694.24元,其中:应税收入9,636,812.48元,免税收入1,357,881.76(2005年10~12月份麸皮收入)元;在实现的963万应税收入中,面粉收入为7,882,847.57元,麸皮收入为1,267,732.36元(2005年1~9月份),黑面收入为483,135.20元,大米收入为3,097.35元。由于该企业是在2005年2月被我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故全年实现的963万应税收入中,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核算的应税收入是9,533,708.71元,计提销项税额1,239,382.08元,全年取得进项税额1,970,318.80元,应交增值税为零,期末尚有730,936.72元的留抵税额,增值税税负率为零;按小规模纳税人核算的应税收入是103,103.77元,应交增值税6,186.23元,已缴增值税10,020.08元(含2004年12月应交增值税4,833.85元)。
2、进项税额构成情况的检查与分析
我们之所以要分析和调查该企业进项税额的构成情况,原因有两点:一是该企业取得进项税额的特殊性:即该企业申报的进项税额大多数来源于企业自行填制的《收购发票》所计算的进项税额,二是期望通过外购凭证的信息来映证企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该企业全年取得进项税额1,970,318.49元,其中:购进原材料??小麦取得的进项税额为1,874,441.92元,在购进原材料取得的进项税额中,依据《收购发票》金额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689,968.07元,占全年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85.77%;外购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84,473.85元,占全年取得进项税额的9.36%;外购辅助材料取得进项税额17,363.54元,占全年取得进项税额的0.88%;外购包装物(编织袋)取得进项税额34,965.37元,占全年取得进项税额的1.77%;外购动力(电费)取得进项税额27,289.22元,占全年取得进项税额的1.38%;外购汽油、柴油取得进项税额24,037.83元,占全年取得进项税额的1.22%。通过以上数据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该企业全年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85.77%来源于企业自行填制的《收购发票》金额计算出来的进项税额,事实上,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大多数都来自于企业自行填制的《收购发票》金额计算出来的进项税额,是什么原因促使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在购进农产品时更多的选择自购而不是外购呢?其原因有两点:一是用《收购发票》计算出来的进项税额要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要大(这个问题在后面会有专题述叙),二是农产品收购对象零星分散,流动性强,受人力物力及征管手段等客观条件的限制,税务机关对企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难以逐一核实,为农产品加工企业虚开、虚抵进项税额提供了可能。通过分析该企业全年进项税额的取得渠道,我们可以映证以下信息:该企业全年通过《收购发票》购进小麦8,365吨,金额为12,809,196.09元,据此得出全年小麦的平均收购单价为1,531.16元/吨,而该企业全年取得的两张外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信息却是:从“石嘴山国家粮食储备库”购进的单价是1,423元/吨;从“河南濮阳国家粮食储备库”购进的单价是1,496元/吨;当我们质疑该企业自行收购的小麦价格为什么会比外购的小麦价格高时,企业的相关人员答复是:自行收购小麦的品种是红小麦,而外购小麦的品种则是普通小麦,红小麦的市场价格要高于普通小麦,虽然通过调阅相关凭证,我们确认企业在购进环节是存在品名上的区别,但对价格上的差异我们不置可否。对使用《收购发票》的企业而言,通过提高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增加收购数量来虚增进项税额是这类企业常用的偷税手段。
3、生产成本构成情况的检查
该企业2005年“生产成本”科目的借贷发生额均为11,095,089.46元。其中:直接材料为10,683,180.05元,占总成本的96.29%;直接人工135,842.00元,占总成本的1.22%;制造费用为276,067.41元,占总成本的2.49%。通过上述数据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构成该企业产成品成本的料、工、费的比例存在严重的失衡现象,直接材料的费用竟然占到总成本的96.29%,而人工费用和间接费用却仅占总成本的3.71%。事实上,从我们已经调研过的行业来看:私营企业核算的产成品生产成本,材料占总成本中的比例都要比国营企业高的多,为什么会出现这一现象呢?原因就是:耗用原材料基本上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而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大多数难以抵扣进项税额(外购的电力、水力、未超过固定资产的设备及工具等例外)。国营企业由于财务制度和内部核算制度比较健全,因而生产部门在领用原材料时都有一套完备的手续,如:领料单、出库单、相关经办人员的签字以及各部门负责人的签字等等,而私营企业在核算生产部门耗用材料时,能见到的手续仅仅是简易的“出库单”等凭证,面对这些众多的说不清、理还乱的问题,税务机关只能是无奈,这是税务机关征管的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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