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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大修用自产钢材视同销售吗?
钢铁企业自产钢材,少部分用于固定资产大中修,对这部分自产钢材是否需要按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第二十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前款所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因此,企业将自产品用于固定资产大修应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而无销售额者,按上述顺序确定销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第二十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前款所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因此,企业将自产品用于固定资产大修应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而无销售额者,按上述顺序确定销售额。